--- source_url: "https://www.snai.edu/2006/1108/61243.shtml" title: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胡建:破产法专题讲座(图)" meta_description: "10月21日,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经济室胡建老师为MPAcc05级学员作“破产法”专题讲座,这是《商法概论》系列课程之一。胡建是《破产法》项目负责人,亲自参与起草修改工作。他围绕一个法律、二个人、三个程序、四个权利阐释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精髓,获学员一致好评。" publish_date: "2006-11-08" modify_date: "2006-11-08" autho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publish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category: "学院动态" language: "zh-CN" priority: 0.5 --- #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胡建:破产法专题讲座(图) > 10月21日,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经济室胡建老师为MPAcc05级学员作“破产法”专题讲座,这是《商法概论》系列课程之一。胡建是《破产法》项目负责人,亲自参与起草修改工作。他围绕一个法律、二个人、三个程序、四个权利阐释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精髓,获学员一致好评。 ## 一、详细说明 (通讯员:李艳)10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经济室胡建老师为MPAcc05级学员作了“破产法”专题讲座。该讲座是继“公司法和证券法”专题讲座之后,《商法概论》系列课程中的另一专题讲座。 胡建老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破产法》项目的负责人,亲自参与了我国《破产法》的起草、修改工作,在中国商事立法方面有着一定的研究。 胡建老师指出,“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它作为法律制度,是对这种经济现象的特殊调节方式和解决手段,是在体现对债务人救济的同时,为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而设定的一种司法上的特殊偿债程序。可以说,只要有市场交易,只要有商业贸易,只要有市场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必然会产生破产——《破产法》的问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立法逐步完善的坐标。债务的清偿秩序需要破产法,国家的金融稳定需要破产法,企业的市场退出需要破产法。 在一天的讲授过程中,胡建老师紧紧围绕一个法律(破产法)、二个人(债券人、债务人)、三个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四个权利(取回权、抵消权、撤消权、别除权)娓娓道来,阐释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精髓。胡老师的精彩讲授获得了学员一致好评。(编辑:李泓) ## 二、引用与来源 - 原文来源: - 机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版权声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