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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弘扬法治精神——我院部分员工聆听《物权法》辅导报告
日期:2007-04-29
(通讯员:杨建军)为了全面、深入地宣传物权法,更好地理解、遵守物权法,弘扬法治精神,市级机关工委宣传部于4月18日上午在市档案局举办了题为“我国《物权法 》的立法意义及主要内容”的辅导报告,由市委党校社科部陈保中教授主讲。我院王咏梅、毛昭文、徐岳、杨建军等一行四人聆听了此次报告。
报告中,陈教授简要介绍了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并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解读了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核心制度。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事法律的基石,也是整体法律体系的支架。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正因为物权法关系着社会民生,物权法的立法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从2002年10月开始,历经八次审议,100多次修改,最终于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
作为指导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物权法的原则具有特殊的意义。陈教授着重解释了物权平等保护、物权法定以及物权公示三大原则。物权法规定对国家、集体、私人及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必须通过登记或交付的方式予以公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了物权法的始终。
物权就其性质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规定构成了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关于所有权制度的介绍,重点涉及到了征收征用、国有资产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所有权取得制度。用益物权主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了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制度,着重解释了浮动担保问题。
陈教授深入浅出的见解,生动地案例分析,帮助我们整体上把握了物权法的框架,同时理解了物权法中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制度。我们更要通过物权法的学习,加强对日常生活的指导,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断地用物权法来规范自己和身边人的行为。(编辑:李泓)
报告中,陈教授简要介绍了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并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解读了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核心制度。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事法律的基石,也是整体法律体系的支架。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正因为物权法关系着社会民生,物权法的立法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从2002年10月开始,历经八次审议,100多次修改,最终于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
作为指导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物权法的原则具有特殊的意义。陈教授着重解释了物权平等保护、物权法定以及物权公示三大原则。物权法规定对国家、集体、私人及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必须通过登记或交付的方式予以公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了物权法的始终。
物权就其性质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规定构成了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关于所有权制度的介绍,重点涉及到了征收征用、国有资产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所有权取得制度。用益物权主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了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制度,着重解释了浮动担保问题。
陈教授深入浅出的见解,生动地案例分析,帮助我们整体上把握了物权法的框架,同时理解了物权法中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制度。我们更要通过物权法的学习,加强对日常生活的指导,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断地用物权法来规范自己和身边人的行为。(编辑:李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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