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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商报》2007年6月11日:买银行理财产品绝不同于储蓄存款
    日期:2007-07-05

     

    记者:曾雅杰

     

    上周六,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SNAI经济论坛”上,对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购买者和销售者同时表现出来的对风险认知的模糊不清表示忧虑。

     

    理财产品属信托概念

        吴晓灵指出,中国的银行业创新将进入微观主体需求推动时期,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方向推进过程中,业务交叉竞争不可避免地出现,作为个人业务中间业务的代客理财成为竞争中的一个交集。而当前,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恰恰没有明晰“代客理财”的界限,与之相应,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很大程度上认为自己购买的是银行信誉,而没有自己承担相应风险的意识。

        吴晓灵分析说,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大体上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结构性产品以及衍生产品类,但是,无论哪一种产品,客户都应当充分了解其承担的本金风险。她提醒商业银行,必须在日常经营中提示和帮助客户分清理财产品固定回报和储蓄利率回报之间的不同,理财产品无论其管理主体是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在法律意义上都是信托委托的概念。

     

    与银行存款是两回事

        吴晓灵建议说,银行理财产品应该彻底独立于银行的其他资产,一旦销售的理财产品出现风险,受托人(即上述各管理主体)不会以其全部资产为保障,而只能以募集资产的相应金额为保障。因此,购买理财产品时,最直观的风险表述就是,不要误以为“买银行理财产品和把钱存给银行是一回事且前者收益更高”。

    吴晓灵同时希望澄清“私募”和“公募”的概念误区。她认为,两者的区别并非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两者只是在数额上的区别,同样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如果对不特定对象募集份额在200份以上,应该属于公募范畴,对信息透明度有更高的要求;而低于200份应算是私募,信息透明度要求相应降低,适合对风险有更大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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