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ource_url: "https://www.snai.edu/2010/0416/61086.shtml" title: "专家观点: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误区及制度优化" meta_descrip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周勤业教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第13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授课时指出,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三大认识误区,认为其可解决公司治理所有问题、应成为监管延伸、只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提出独立董事应处理好独立性与知情决策关系、充分调动积极性等制度优化建议。" publish_date: "2010-04-16" modify_date: "2010-04-16" autho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publish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category: "学院动态" language: "zh-CN" priority: 0.5 --- # 专家观点: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误区及制度优化 > 上海证券交易所周勤业教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第13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授课时指出,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三大认识误区,认为其可解决公司治理所有问题、应成为监管延伸、只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提出独立董事应处理好独立性与知情决策关系、充分调动积极性等制度优化建议。 ## 一、详细说明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 (通讯员:佟成生)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三十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小股东或公司的整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得以肯定。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始了在境内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实践。 我国的实践与认识误区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个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但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定从设立开始就饱受争议,各种对独立董事的戏称不断出现,比如人情董事、花瓶董事、荣誉董事等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周勤业教授在我院举办的第13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的授课中提到,“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看法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人认为独立董事发挥了作用,有人认为独立董事不独立,是花瓶董事”,他认为人们的各种看法来源于对独立董事制度过高的期望,存在如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有了独立董事,公司治理就应该好周教授认为,公司治理是非常复杂的,牵涉面很广,寄希望于独立董事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问题是不可能的。因为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是指处理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间的制约关系,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应处理好和相关关系人的关系,包括和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环境、社区等等,即现在理论界倡导的社会责任。 误区二:独立董事应成为监管的延伸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有人认为监管机构不可能参与董事会,那么就通过独立董事反映董事会决策的过程,这样通过独立董事成为监管的延伸,很显然,这个想法是很幼稚的。 误区三:独立董事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他董事对大股东负责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闭会期间权利交给董事会,董事会代表全体成员,不管是谁推举的,应该向所有股东负责,因此,独立董事应该对大股东负责,大股东推举的董事也应对小股东负责。 制度优化的思考与建议 周教授认为,人们应走出对独立董事的认识误区。我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八年来,尽管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总的来看,设立独立董事比不设立好。目前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靠声誉机制保证,因为多数独立董事是专家、学者或社会名人,他们非常注重自己的声誉,不希望某些事情没尽职而被交易所公开批评或谴责,但是仅仅靠声誉机制作保证是很难将独立董事制度持续下去的,还有很多改进的地方: 改进建议一:独立董事应处理好独立性和知情决策之间的关系 独立董事在工作中有时为了保持独立性,决策时不太知情;有时为了保证能够知情决策,却损害了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处理好独立性和知情决策之间的关系。周教授也认为实际上两者间的关系是很难处理的,他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独立董事在选聘时争取独立 交易所在审查时发现不存在不独立的情况,实际上大部分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举的,周教授认为选聘时可以引入大股东回避措施。 (2)竞聘 对于已经参加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获得资格证书的人,都可以作为人选,上市公司可以从有资格的人中选聘。 (3)治理组织推举 周教授认为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下成立相应的组织,比如上市公司董事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等等,由这样的治理组织推举,选举时可以采用差额选举。 (4)广泛引入累积投票制度选择 《公司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目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已经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有的公司还成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等等,委员会由董事会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可以参与,通过专门委员会做到知情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实际上,独立董事经常担任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同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沟通也是一个知情决策的渠道。 改进建议二:充分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 充分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设计如下两个问题: (1)独立董事的能力问题 周教授谈到在上市公司中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有三类:一类是专家、学者或社会名人;一类是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或评级机构的人员;一类是管理经验非常丰富的高管。在国外,第三类人群作独立董事的比例最大,周教授也倡导增加第三类独立董事的数量。他举例说,上海汽车集团的胡茂元董事长担任上海电力公司的独立董事,胡董事长可以把上海汽车集团公司的管理经验带到上海电力公司的管理中,为提高上海电力公司的管理水平献计献策。 (2)独立董事的激励问题 起初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比较少,而现在的情况变化很大,独立董事的责任越来越大,且无责任保险,所以目前的激励制度不能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性。除此之外,独立董事的很多课题还需要靠实践来解决。最后,周教授谈到参加第13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还只是入门培训,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委托我院举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为广大的独立董事掌握新知识提供学习的平台。(编辑:张各兴) ## 二、引用与来源 - 原文来源: - 机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版权声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