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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期学校课程系列报道七】企业所得税关注重点及税收优惠
    日期:2016-08-06

    (通讯员:胡俊超,摄影:刘荣光)2016年8月3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2016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发展” 研究生暑假学校,在数日的金融、会计等模块的课程学习活动之后,今日开展了二天税收模块的系列课程学习。
            我们对于该模块的课程的增设主要从以下角度出发: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从宏观层次而言对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从微观层次而言任何企业都面临需要纳税问题。会计作为一门记录经济活动的实质的商业语言,税收活动贯穿着整个会计活动的始终,增强税收模块学习对于打造合格财会人才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们开设税收课程学习的初衷。

    1.课程学习的目标
            那么课程究竟需要学习哪些税收理论基础知识?当前需要重点把握的哪些税收动态?税收实务中哪些环节的需要重点关注?我们有幸邀请到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诸斌、汪佳晨老师为大家讲解税收课程。
            课程伊始,诸斌老师妙语连珠,向同学们询问一系列的问题:“我们为什么来学习税收课程?”、“税收课程到底需要学习什么知识?”“职场中的税收实务需要掌握哪些基本技能?”。简单而精炼的课前互动环节,一下子吸引了同学的注意力,有15年以上丰富的税收实务经验、为许多世界500强等大型客户的服务的二位老师,到底会给大家带来怎样的税收知识盛宴呢?

     

     
    2.课程内容讲解
        2.1梳理中国税法体系
            在短暂而欢快的课前互动之后,汪佳晨从中国税法体系的历史变革的梳理开始课程的学习。税法按照立法目的、征税对象、适应范围、国家的意识形态等会有诸多不同的分类,而最常用的职能作用分类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基于以上的分类标准,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法历史变革主要1949-1978年以工商、娱乐税为主体税种、1978-1994年国营、集体企业利改税、1994之后增值税、所得税双主体并行的税收体系三个阶段。以上的税收变革奠定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体制以及基本的税制要素。
     

     

     

    汪老师强调在中国税收环境中,要重点关注中国税法当前的立法的整体趋势,了解收益所有人、一般反避税与特殊反避税、转让定价、BEPS、常设机构等税收动态走向。

         2.2企业所得税的关注重点
            汪老师课程的第二部分,主要从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角度着重讲解企业所得税的关注重点。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有66条条例与133条实施条例,那么如何从这些法律条款中把握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重点。
    合伙企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使用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对象实务处理的异同是什么?正当同学们努力思索这几个有趣的税收问题时,汪老师从居民企业、征税对象、征收方式三个方面为大家详细梳理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一个案例的学习应用更是考验了同学的学习成果。
    不同利息分派的方式税收处理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一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方式二的税务处理,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需要预提所得税。


         2.3税会差异
            汪老师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入手,为同学们一一梳理税收和会计存在差异的项目。资产的税会差异主要在应收账款、存货的坏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等项目。负债的税会差异主要在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预提费用,而在收入项目中要重点把握政府补助、视同销售,而费用项目要把握管理费用、利息费用、营业外收入。
     


     
            税会的处理要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存在差异的项目要先遵从税法的规定,税法没有规定的项目需要在行政部门认可的前提下,按照会计的规定处理。


    3.税收优惠的处理
     

    课程的最后,汪老师为同学们重点讲解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处理。税收筹划的很重要的思路,就在于在合规的前提下,激进的税务筹划逾越了税法底线时,将受到税务管理部门的惩罚。而充分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要注意商业目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