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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期学校课程系列报道九】营改增理论与案例
    日期:2016-08-07

    (通讯员:胡俊超;摄影:刘荣光)根据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要求,2016年5月1日以后,我国全面开展营改增,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已经顺利实施,那么试点行业如何进行税务管理,确保获得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红利?有幸的是,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8月4日的暑期学校课堂上,安永(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诸斌老师为学员们深入研读和探讨一场关于营改增的理论与典型实操问题的暑期课堂。

     

     
    1.营改增前世今生
            诸斌老师首先为学员们讲解了在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分税制改革将我国的工商税这一主体税种改革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94年税制改革的最大贡献就是我国首次引入了法国创立的增值税这一税种。他认为了解我国间接税的基本制度,近年来的间接税制度改革变化,有利于更为直观地掌握间接税的基础理论。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的课征对象是增值额,主要是对生产经营过程或者提供劳务过程,标的课税对象价值增加的部分征收税款,,增值税的分类标准也有所差异,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我国采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典型的特点就是发票抵扣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6年5月1日,将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至此营改增全面完成。


    2.营改增案例实操
            诸斌老师特别列举物流、餐饮等行业的案例,方便学员们能够直观地了解营改增。在快递行业,快递的包装属于加工业务应征收增值税,快递的运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派件业务属于服务业,属于本次营改增的范畴。而快递业业务量大,财务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在收件包装环节和运输环节很难区分其具体的成本,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要对供应链进行升级管理,适应营改增新的税收制度。

     
           在营改增实际操作过程中,诸斌老师强调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最优财务管理的原则。财务管理主张股东财富价值最大化,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早收迟付,而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出现增值税销项高进项低的窘境,因此必须适应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制度。
           他重点讲解了增值税发票的特点,从使用的主体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增值税发票,他为学员们总结了增值税发票的版式、组成联次及相应作用、实务操作应注意的事项。

     

     

     

    课程的最后,诸斌老师说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看似简单,但实务中企业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挑战性极大,这个问题体现在融资租赁行业上。

     

     

    融资租赁活动的主体分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在融资租赁环节中,利息以外的本金开票问题一直困惑着实务界人士,承租人只能获取银行的利息水单进行抵扣,这样不规范的行为会隐藏着增值税的潜在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