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胡俊超;摄影:刘荣光)受益于中国经济转型加速和改革红利的释放,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国家级顶层战略,中国跨境业务迎来新的发展与机遇。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益加快,那么选择以何种方式进入新的海外市场,通过新建投资、合资、还是并购?如何在国际投资中避免涉税风险?国际投资中需要哪些税收因素考量?这些疑问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研究生暑假学校的课程中会得到很好的解答。
1.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与趋势
安永(中国)咨询有限公司汪佳晨老师,为暑期学员详细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规模的变动趋势,从国有企业为主导转变为民营企业为海外投资的新生骨干力量的投资变化,以及中国在“一带一路”政策的支持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区域和投资主要分布的行业。

2.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常见形式

在分享基本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信息后,汪佳晨老师认为当前G20组织携OECD34个成员国制定国际上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15项行动计划成果,101个税收管辖区加入OECD自动信息交换统一报告标准,将极大推动全球共同提高税收透明度,基于以上的宏观环境背景,她为学员们梳理了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的影响因素。

汪佳晨老师认为,以“BEPS”为典型的国际税收体系的变革,企业进行跨境经营管理要衡量缔约国和母国的税负轻重和税制竞争力,税率、税基、投资时采用的法律组织形式、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汇回方式等对企业税负风险。基于境外股权投资为主、投厂建设为辅,工程承包转向战略性能源行业的结构特点,企业跨境经营业务注重投资国的政治背景、法律环境等因素,加深了解境外安全审核制度,对投资行业涉税风险特征,重视股权进入和退出税收风险管理,这些顶层税收框架的设计必须在对外投资进入市场阶段就应该进行充分的考量,同时综合考虑经营阶段和退出阶段的影响。
3.境外投资案例


课堂上,汪佳晨老师和同学们分享直接和间接控股架构下的,假定海外公司税前盈利100,000,海外公司所得税税率34%(34,000),税后现金用作分配股息66,000,股息预提税10%(6,600),税后盈利回到母公司59,400,直接控股框架下的全球税负为40.6%,此外集团需要用境外公司的利润进行境外再投资,则必须先将其在境外公司的利润汇回境内再经批准资金方可重新出境,这在利润分派上还可能带来资金的出入境结汇换汇的时间差导致不必要的汇兑损失。

而通过中间公司控股架构和融资安排,海外公司收入100,000,利息税前扣除(30,000),净收入70,000,海外公司所得税34% (23,800),税后现金用作分配股息46,200,股息和利息预提税(0),现金留在中间公司作再投资之用76,200,利润保留在境外的有效税负23.8%,使用合理的融资安排,相关的利息费用将能够在当地获得税前扣除。
精彩的案例讲解之后,汪佳晨老师强调对外投资不仅仅需要对投资国、被投资国、中间控股公司所属国进行充分考量,对于税制要素需要进行深一步的专研,特别要对居民企业(Tax resident enterprise)、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e)、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境外税收抵免政策等涉水风险点进行重点的加强管理。

课堂的最后,汪佳晨老师对2011年8月佳木斯发生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案例进行了剖析。美国私募基金卖方按照698号文的申报要求向佳木斯国家税务局(J公司的主管局)报告了该交易,并认为其在中国没有纳税义务。
佳木斯国税局成立了反避税小组,展开立案调查认为反避税小组试图利用698号文的规定穿透中间控股公司确认转让M公司的股权实质是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但发现实际取证操作难度较大。
反避税小组随后审查了M公司及其关联公司6年间的财务报告,合同及相关资料,发现目标公司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境内的JB公司。
案件的结果反避税小组依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认定M公司为境外注册实际管里机构在境内的居民企业;卖方即美国私募基金/开曼公司A就该股权转让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款及利息共计2.79亿元人民币。

一个真实的案例的深度解读,让暑假学校的学员们意识到对外投资中税务风险把控的重要性,感谢诸斌老师、汪佳晨老师二天为暑期学院带来的精彩的税收讲座,相信理论与实操案例教学,能使这个夏天辛苦学习税收模块的学员们终身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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