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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期学校课程系列报道十一】金融工具相关问题
    日期:2016-08-07

    (通讯员:潘晓,摄影:刘荣光)八月的申城,空气中泛着热气,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16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发展暑期学校的同学们求知求真的热情,犹如这火热的天气般,愈演愈热。
              2016年8月5日上午,我们有幸邀请到程江先生为大家讲解金融工具相关问题。程江先生于1998年至2015年间,先后任职于普华永道审计部、普华永道会计专业咨询服务部,2015年6月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任技术标准部总监,主要致力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研究,为事务所各审计项目组提供上述会计准则应用咨询并提供实务操作上的帮助、为审计组和外部客户提供上述会计准则的培训。程江先生同时担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此次课程,程老师分三大部分为同学们讲解,一、金融工具基本概念;二、金融工具持有方相关问题,以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为例;三、金融工具发行方相关问题,发行方如何区分负债与权益。

     


     
            金融工具,是由英文Financial Instruments翻译而来。程老师坦言,若将此处financial理解为财务,将instruments理解为合同,Financial Instruments理解为财务合同则更贴近实际意义。金融工具本质上是与钱(广义上的钱)有关的契约关系。金融工具的持有方将其记录为金融工具,发行方则需区分自身是否有权力决定将来资金流出企业将其分为金融负债和权益,若无法决定未来资金的流出,则应计为金融负债;若有权力决定未来资金的流出,则计为权益。在合同订立之时,资金从金融工具持有方流向发行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时,资金从金融工具的发行发流向持有方。财务报表使用者往往关心金融工具的金额、时间、风险(或称可能性),因此在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之时,应区分金融工具的种类,并按不同的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现行企业会计会计准则要求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去,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对金融工具持有方会计问题的讲解中,程老师分别列举保本固定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保本浮动收益挂钩黄金价格、挂钩股票指数等银行基本理财产品,分别对每一种理财产品的合同条款、收益类型进行讲解,启发同学们辨析不同理财产品结构下,持有人收益取得的实质,并结合是否存在活跃市场等外部条件,将各理财产品进行初始确认。针对债务合同中存在嵌入衍生工具的情况,程老师耐心、细致地引导同学们进行解构,分条缕析将其中的商业实质解释清楚。在此,程老师风趣地提醒各位同学,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金融工具,一定要理解合同条款的商业实质。

     

     

     关于金融工具发行方相关问题,发行方应将金融工具区分为金融负债和权益。对于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或是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以及以自身权益结算的合同(非衍生工具中,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衍生工具,除“固定换固定”以外方式)的,将记录为金融负债;对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应记录为权益工具。其后,程老师对权益工具的分类标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进行了细致地讲解,并结合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对典型的复合工具进行拆分。最后,程老师针对实务中集团成员和工具持有方之间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特别考虑,启发同学们思考合并报表中的金融工具发行方的特殊情况。

     

     

    为期半天的课程,程老师一步一步带领同学们学习金融工具准则,启发同学们学会透过纷繁复杂的合同条款,看清合同背后的商业实质。他坦言,金融工具是最有难度、最为复杂的会计准则,在今后的学习中,还应勇于接受挑战,持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