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卫江昊,摄影:刘荣光)最后一节课后,我们的班长说,对下周课程结课后就再很难见到颜老师,她感到淡淡的伤感。我想,不只是她一个人,这或许是我们税务班学生共同的心声。回想在中国税制的第一堂课上,颜老师走进教室与坐在教室里的学生们打招呼,那一瞬间,我们感受到颜老师的平易近人,让人顿生好感。颜老师上课,侃侃而谈,案例法条信手拈来,让作为学生的我们感受到颜老师深厚的学识功底。颜老师不仅教授我们税法相关知识,更带给我们另一个以往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学生不曾接触的世界,颜老师教我们从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

颜老师教授的中国税制,从我国现在的宏观经济入手,讲到宏观政策对于我国税收收入的影响以及我国税收制度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而深入到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之后主要讲解税法理论与法律方法,包括税收法定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等。


在这堂课程以前,我们对于税法的理解,简单的停留在文义理解的层面,在八周课程里,我们不仅理解了税法原则的文义,更了解了这些原则规定背后的深层次含义与原理。
一、税收法定原则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相互缔结的契约;当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产生以后,人民与国家又缔结了一个规定彼此基本权利义务的契约,这就是宪法,其中有关税收的条款,可以认为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契约”。
人民与国家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国家与人民之间由此建立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人民因纳税获得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利,国家因征税负有提供与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义务。税权实质上是公法上的债权。
税权既为公法上的债权,主张向人民征课赋税就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即只有代表人民的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宪法、法律来决定征税;政府不经人民同意单方决定的税收侵犯了人民的财产权,破坏了政府的目的。这就是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原则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禁止类推适用等。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对公民人权、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宪法同时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根据人大授权发布的大量暂行条例、税收规章、地方性法规。但是这种体系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效力层次低,违背税收法定主义、基于人大空白授权所立的税收行政法规,存在法理上的瑕疵等,这些都还要求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完善、要求我国的税法体系愈发健全。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该原则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对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该行为有效存续的信赖而获得的合法利益予以合理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存在违法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场合,处理方式以维持现状为原则,以特别事由撤销并予以充分补偿为例外,以体现特定领域侧重保护私益的要求。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反观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尚有差距。
从税法角度来看,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必须坚持依法稽征原则,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减轻纳税义务的错误表示,如果纳税义务人已经形成信赖,究竟应当在形式上坚持合法性原则,还是应当坚持保护信赖的原则?
在税收征纳实务中,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来看,我国从税收制定法的角度,不承认广义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是学界越来越多倾向于坚持保护信赖利益的原则,即税务机关做出的承诺,亦应受诚信原则约束。
三、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解释适用应当注重经济目的与经济生活的实质,以求根据实际的负担公平课税,此即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的解释不应拘泥于个别条文的形式,而应做出合乎法律目的和经济意义的解释。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其解释有利于纳税人的以外,不得以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类推适用,以致创设或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但在税收规避的情况下,则可根据法律的目的、相关规定及可能的文义,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课税。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中提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些条例均是实质课税原则的体现。
税法中还强调了公司形骸化与法人人格否定方面的如何处理: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以及税收协定中关于“受益所有人”的认定,都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

颜老师在课堂上不止教授理论知识,更值得一提的是,老师上课列举了众多相关案例,沃达丰案件、杭州国益路桥案件、陈德惠案件等,并且将这些案例与所学内容紧密联系,论据其中包含的原则。这些案例均加深了我们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加深了我们的学习兴趣。课后,同学们曾一起讨论,以后若有机会,一定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丰富自己的知识面。我想,这就是颜老师授课的魅力所在,不仅让我们学到了学科知识,更让我们对于学科背后更广泛的知识世界产生浓厚的兴趣。毕竟,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财政部微信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