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祖迪,摄影:刘荣光)商法的诞生为“平等”、商法,作为“自由”精神在“尘世”的落实奠定和提供了经济上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审计和税务专业的同学今后在资本市场上无论处在何种岗位、做什么事情,都离不开商事活动的界定范畴,商法课程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
本学期的《商法》由本校的颜延教授讲授,颜延教授在职律师的背景为课程的教学提供了理论结合实践的便利,结合最新的法条和业内事件讲授商法为课程增添了趣味性并有助于大家加深对各项法律的理解。课程之亮点太多,仅摘取其中一二。
一、商法之起源
商法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区分有形式上的商法和实质上的商法,还有广义上的商法和狭义上的商法。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诸法合体,各个部门完全被纳入一个法典之中,因而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集中的商法制度。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但未及颁行,清王朝覆灭。辛亥革命以后,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在1929年制定了民法典并在此中规定了商法的基本内容。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如《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商法极不发达。1993年之前,我国除颁布了《海商法》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他商事立法几乎空白。《婚姻法》是我国最老的法律。1933年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陆续制定和修订了《公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商法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
二、商法之原则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基本出发点,更是使用商法的指导原则。参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范健主编的《商法》一书中,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五点,分别是: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颜延老师为我们补充了商法原则中的外观主义原则,并强调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如在承租租赁经营中,哪个公司是外观,那个公司就是纳税主体。外观主义原则又分为主体外观和权利外观。在解释相关专业名词时,颜老师活用了他经手的案例,如对于不动产是登记推定权利,房产证上盖的章用于对抗房产交易中心土地登记簿的登记,案例中某男子送给女朋友一套房子,但后来二人感情破裂,男方想要收回房产,正常法律是不支持这项请求的,但是男方在送给女方房产时是有家室的,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案通过男方前妻的申诉成功要回房子。关于还有关于买卖房产中如果没有询问卖方是否有已婚伴侣则算善意第三人,如果询问了是否有伴侣,则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才能生效。再如永久使用权房产的问题等外观主义原则的例子。
三、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和“意思表示”一样是商法课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专有名词之一。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证所有权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善意第三人作为受让人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的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为解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老师用身边的同学作为故事的主人公给我们举了个生动的例子。如同学A把他的苹果手机借给同学B玩,但是同学B拿着A的手机卖给了C,假设同学C不知道此手机是同学A的,并以5000元的价格(即约市场价的八折)购买了这个全新的iphone7 plus,且他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时,如果A来要手机,能否有权从C手中拿回手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C在此例中属于善意第三人,价格没有低于市场价的七折不算显失公允,标的物是动产且已交付,所以A只能找B要回其损失。
本学期的《商法》课程大家都反映是一种享受,不仅是因为颜老师用他渊博的知识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收获,更是因为他在讲课中将自己生活中的趣闻轶事套在各种法律知识法条中,让我们这些法学小白能在快乐中学习与成长。课程的最后,老师希望我们能用专业的眼光思考资本市场上发生的各种事件,学会用法律解释这些行为,无关法条的死记硬背,更多的是对法理权衡的理解,也就算是本学期的《商法》课程的一大收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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