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唐谊,摄影:刘荣光)深化改革,财税先行。实质课税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在财税改革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中国税制》的课堂上,颜延老师通过对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的案例教学,让同学们对实质课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沃达丰税务争端
2007年2月11日,沃达丰集团荷兰控股子公司沃达丰国际控股集团(简称VIH)与香港和记中信有限公司(简称HTIL)达成一项股权转让协议,由HTIL公司以110.8亿美元将位于开曼群岛的全资子公司CGP全部股权转让给VIH公司。由于CGP公司持有多个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权,而这些毛里求斯公司共持有印度和记爱莎电信公司(简称HEL)67%的股权。因此,最终交易的结果是VIH取得了HEL公司67%的权益。

对于这次收购印度税务机关认为:HTIL公司转让CGP公司股权实际上是转让HEL公司的股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CGP公司只是一个导管公司,没有任何实质经营业务。它介入交易是为了逃避该交易在印度缴纳资本利得税。所以,应该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刺穿中间公司的“面纱”。股权交易的实质是HTIL转让印度境内的资产,其所得来源于印度,所以印度对此股权转让所得应具有征税权。
然而,印度最高法院的判定结果却认为:对交易性质的认定,首先应该尊重其外在法律形式。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表明交易是不具有商业目的避税交易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在这次收购中,CGP公司虽然没有任何经营业务,但其存在是具有商业或经营目的,有利于企业所有权实现顺利转变,比如使得VIH更顺利地获得了HEL公司的控股权,股权转让时无需办理印度相关政府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等。最终,印度税务机关并没有获得对此次股权转让所得的征税权。
儿童投资主基金税务争端
1997年12月5日,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汇公司)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2003年11月4日,儿童投资主基金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3月31日,香港国汇公司与中国浙江国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设立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益路桥公司),香港国汇公司占杭州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份。2005年10月12日,Chinese Futur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CFC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CFC公司持有香港国汇公司100%股权。2005年11月10日,儿童投资主基金通过股权转让和认购新股的方式取得了CFC公司26.32%的股权。2011年9月9日,儿童投资主基金将其持有的CFC26.32%股权转让给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Moscan Developments Limited。

对于这次股权转让,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批复“境外被转让的公司Chinese Future Corporation(开曼)和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仅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区注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转让价主要取决于对中国居民企业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估值;股权受让方对外披露收购的实际标的为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基于上述事实,税务机关有较充分的理由认定The Children’s Investment Master Fund等境外转让方转让Chinese Future Corporation和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从而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属于以减少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目的安排。”并同意对该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的存在,对儿童投资主基金等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最终,浙江省高级法院支持了这一认定结果,儿童投资主基金按照要求缴纳了税款。
课堂讨论
CGP和CFC两笔股权转让交易高度相似,而两国对其交易实质却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对于其中的原因,同学们经过课堂讨论,认为之所以会如此,根本上是因为中印两国社会经济环境有所差别,印度的税收征管注重效率,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而我国已经开始通过“实质课税”原则在促进经济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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