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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AI课堂】全日制《国际税收》课程侧记
    日期:2017-05-19

    (通讯员:摄影:王欢欣)3月30日,我们开始了历时六周的国际税收专题,身为税务专业的学生,我班同学对此门课程颇为期待。该课程由具有资深实务经验的安永团队来授课,是唯一一门在校外实践基地教学的课程。在该课程上,我们领略了国际税组不同老师的风采,见习了安永良好的工作氛围。更重要是,在该课程上,老师们教授的内容不仅包括理论知识,还包括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实务案例,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吸收国际税收知识。

    该课程采取了多媒体远程教学的方式,以英语视频教学为主,同时每次都为我们配备不同的老师——主要是安永国际税部门的合伙人和高级经理,为我们讲解相关的内容。他们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为我们讲解理论内容时会不时地引用实务中的跨国案例,这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难得能接触到的,所以同学们都听得津津有味。

    作为国际税收专题,该课程主要围绕国际税收展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板块:基本税收要素的OECD范本注释讲解、常设机构的认定、受控外国企业和避税与反避税。除此之外,老师们还提及国际税收热点BEPS的15项行动计划,为我们简单讲解了其中几项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控股架构

        老师们一开始就向我们介绍了股权架构的概念,让我们了解到股权架构是税收筹划中经常用的手段,通过不同的股权架构构建,企业可以达到不同的节税目的。老师们通过简单的举例让我们对其深刻了解:A公司直接向B公司提供贷款,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利息,A国与B国之间为签订税收协定。在这一简单的架构中,A公司需就其收到的利息在B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为了规避税负,A公司进行了简单的股权架构设计,如右图所示,C公司由A公司100%控股,C国与B国、A国之间均签订了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为零。在新的架构中,由C公司为B公司提供贷款,B公司向C公司支付利息,再由C公司以股息方式支付给A公司,此时不论利息收入还是股息收入,经过新的股权架构设计,A公司不需要缴纳任何预提所得税,从而减轻了其税负,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二、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Corporate)

    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简称CFC)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新增概念。作为一条重要的反避税条款,其目的主要是防止企业通过低税率国家(地区)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各种安排,将利润保留在境外无税或低税率区,达到逃避居住国税收的目的。受控外国企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法律控制: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在纳税年度终止日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实质控制:在纳税年度终止日,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受控外国企业认定及税收影响进行图示分析如下:

       为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受控外国企业,老师为我们举了实务中的案例:A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注册地位于山东省的大型化工企业。2011年6月,经批准,A进行控股架构筹划后形成了下图所示结构,B公司满足CFC条件。

    2011年7月26日,B公司与荷兰G国际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C公司的全部股权以4.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扣除相关成本后B公司最终取得股权转让收益3亿元。C公司股权被全部转让后A公司的股权投资结构如下图所示:

    后来,税务局经过调查发现B公司自成立以来虽获取了巨额收益,但从未向A公司进行过任何的利润分配,认为A公司存在利用受控外国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实施避税的嫌疑。

    最终,经过近一年的特别纳税调查程序,税务局对A公司作出了受控外国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处理决定,由B公司分三次将其利润向A公司进行分配,A公司共补缴企业所得税5,000余万元;同时,B公司接受了税务局对其的补税处理结果,B公司依据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税收安排以及国内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针对3亿元的转让收益补缴了3,00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款。

    三、常设机构认定(PermanentEstablishment)

    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简称“PE”)定义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按照第七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不得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利润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其设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OECD范本第五条中,常设机构主要分为四类,如下图所示,主要包括:实体性常设机构、代理性常设机构、承包工程常设机构和派遣劳务常设机构。

    实体性常设机构,也称为固定经营场所,该类常设机构的判定要同时满足经营场所的固定性和经营时间的持久性两个条件,但是在该类机构中,专门提供准备性或者辅助性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承包工程常设机构,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

    派遣劳务常设机构,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在此类机构认定中,停留时间也是首要标准。

    代理性常设机构,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此类机构中,判断独立性是常设机构认定的核心。

    四、混合错配(Mismatch)

    混合错配是与BEPS行动计划有关的概念,指由于交易所涉国家/地区间在所得性质认定、实体性质认定、交易性质认定、税前扣除制度等方面的税制差异,对同一实体、所得、交易或金融工具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或重复免税的问题。安永国际税部门的老师们以最常见的案例为我们进行了论证:

    在该案例中,A公司为B公司提供资金,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资金的使用成本,该成本根据B国法律规定被B国认定为利息予以税前列支,A公司经过控股架构的筹划安排根据A国的法规其收到的款项被认定为股息收入,而根据A国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因此,对于该资金成本,由于两国的收入认定不同,一国予以税前扣除,另一国予以免税,这就造成了双方不征税的现象,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最后,我们的课程以现场作PPT展示为考核方式,展示中不仅包括国际税收理论知识,还要求有案例分析,由老师们对我们进行提问并点评。这种方式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表现自我的平台,还驱使我们对本课程所学内容进行综合总结,通过吸收形成自己的观点,灵活运用,让我们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