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17级研究生 胡丝桐;摄影/刘荣光)弹指一挥间,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暑期学校已经接近尾声,迎来了最后一天的课程。8月8日,来自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陆晓华老师针对最新出台的会计收入准则,为暑期班同学带来了精彩的一课。尽管大部分同学没有接触过具体会计实践,但在陆老师的谆谆教导下,政策理论知识也变得更加浅显易懂。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CAS14)进行了修订,取代了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新收入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陆老师首先强调了新收入准则的重要性,不同于租赁准则,新修订的收入准则难度更高、范围更广、影响层面更大,很难简单的一言以蔽之。新旧准则具体有哪些变化呢?一方面,新的收入准则不再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区分,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同时收入确认时点也从原先的“风险报酬转移”转变为“控制权转移”;另一方面,新的收入准则引入了一些新鲜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还引入了“履约进度”计量方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企业会计来说,最重要的变化是: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这使很多企业的收入金额产生巨大的变化。
其次,陆老师向我们介绍了新收入准则模型。新的收入准则模型分为五步,依次包括签订协议、确定履约义务、决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以及确认最终收入,根据该模型要求,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
新收入准则的确定会对很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
工业产品及制造: 制造业需要重新评估在新模型下控制转移的时点,某些安排可能会创造出一个对制造商而言没有替代用途的资产,并且制造商具有收款权利来补偿截至目前所完成的工作,在这些情况下,制造商将按照“成本比例法”提前确认收入。报告主体也应该重新评估其现有的资本化政策,在新模型下预期更多的成本可以资本化并摊销,签订长期合同的制造业企业可能也需要考虑安排中是否有重大的融资成分。
汽车行业:汽车供货商常常生产仅适用于特定汽车制造厂的独特零件(如通用汽车引擎),有些安排可能会导致生产出来的零件除了卖给特定汽车厂商就没有其他用途,并且供货商有权利就截至目前完成的工作取得报酬,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随着零件的生产确认收入。此外,汽车供货商常常在生产汽车零件前发生于模具有关的成本,在新准则下,与生产前的活动相关的成本可能更经常地被予以资本化。取决于合同安排,模具合同可能需要与长期生产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这可能导致交易价格分配及收入确认方式的改变。某些包含服务要素的产品质量保证也可能导致更多的履行义务被识破,并影响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向客户销售汽车时,通常包括各种回购权或补偿权,当客户无条件的享有要求企业回购车辆的权利,并且客户有重大的经济动力去行驶该权利时,这些合同将作为租赁处理。对销售收入与保证的最低转售价格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偿时,该补偿将作为收入的扣减处理。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公司常常收取管理费以及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收取业绩奖金,例如,基于投资标的净资产或其产生的利润。管理费和业绩奖金都属于可变对价,在新准则下,仅当所确认的收入金额极可能未来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可变对价包含在交易价格之中,这需要运用重大判断来估计预计交易价格中的可变对价中是否有一部分不会导致重大收入转回。某些公司的收入确认状况可能因此改变。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会计相关准则政策一直在更新,我们也要秉持不断学习的理念,跟进时代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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