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马翠莲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小微企业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葛玉御表示,“此次通知是对过去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税政策的‘双扩围’。一方面,免税对象由农户小额贷款扩围到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另一方面,将小额贷款的额度由10万元扩围到100万元。作为一种流转税,对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征收的6%增值税,虽然课征于金融机构,但会转嫁给使用贷款的农户、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此,免征这一增值税,实质上降低了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贵’。与此同时,小额贷款额度的提升使农户、小型微型企业等更容易获得贷款,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码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力度日益增强。截至今年6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22.6万亿元,是2012年末的1.95倍,占全部企业贷款的32%,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仍未得到根本缓解,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也未得到有效满足。”盘古智库研究员吴琦表示,财税新政有利于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降低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成本,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可将成本降低的优惠传导到小微企业,进而减轻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负担。
“此次财税新政还给了第二个政策福利,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而之前已发布《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近期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三连发’,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于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激发经济活力的决心。”葛玉御表示。
吴琦指出,促进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除了财税部门之外,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综合施策,形成政策合力。例如,工信部制定更科学、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银监会在机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管理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等。同时,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如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等。
2017年11月7日,上海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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