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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讲座】灵机巧辨,税在身边--2018年研究生第三期学术讲座侧记
    日期:2018-05-09

    (撰稿/杨念东;摄影/刘荣光)2018年5月2日18时,我院特邀国内实战派税务筹划权威、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蔡桂如老师为全日制研究生带来了一场税收筹划实务的专题讲座。

    蔡桂如老师具有二十年企业税收咨询工作经验,将税务与企业管理相结合,擅长用税收政策解决企业管理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给同学们带来一场饱满精彩的讲座,其风趣幽默、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亦为同学们叹服。课程中详细辨析了以下问题:

    案例一:买一赠一的视同销售问题。例如:某公司规定买十箱红酒(不含税价20000元)赠送山地自行车一辆(不含税价1800元),山地自行车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答案是都不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赠送山地自行车以购买红酒为前提,属于有偿赠送,因而不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山地自行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另外,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所得税上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山地自行车的成本不受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限制。

    案例二: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例如:合伙人张先生与王小姐各出资50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A企业以100万投资上市公司B,两年后A持有B的股权市值为1000万。此时王小姐因紧急情况需要资金,以500万将持有的50%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丁先生,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A企业继续持有B公司股权的情况下,100万投资成本的升值没有实现,因此王小姐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实现的450万利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已发票与已收款问题。例如:2000年7月31日,A建筑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各个方面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施工,B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A公司对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B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A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而A公司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B公司与A公司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A公司先出具发票,A公司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B公司,但B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最高院认为:B公司持有发票,而A公司没有举出相应反证证明对方未支付,因此认定已支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由此看来,在实务中公司常常会面临如此困境:先开发票,如果对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开发票,对方偏偏又坚决不付款,存在经济损失。对此,蔡老师的建议是:1)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2)如果合同没有这个条款,只能在每次给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签字或盖章。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与经济活动的发展,税收越来越在企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运用已成为财务人员工作的必备技能。蔡桂如老师的精彩讲座为同学们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同学们应潜心奋进、孜孜向学,跨领域掌握学习吸收知识,将自己打造成全方位、高素质、多层次的综合性人才,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