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杨念东,摄影:刘荣光)随着2013年以来“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实施推进,海外投资并购在政府与市场两个维度蔚然成型,国际税收问题在海外投并的过程中逐渐凸显。6月6日晚6点,我院邀请原安永上海税务部高级经理、现任职于某知名BAT公司海外并购部的汪佳晨女士为我院全日制研究生带来了一场以“国际税收与海外投资:理论与案例”为主题的专题学术讲座。
汪女士从理论与案例两部分对海外投资并购的国际税收问题作了精准的介绍。理论部分涵盖国际税收抵免、受控外国公司、常设机构等核心要点,案例部分涉及间接转让股权等常见国际税收架构。汪女士以丰富的工作经验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国际税收领域的原理与应用,深受同学们好评。
汪女士强调,国际税收问题集中在所得税领域,理解国际税收基本原理首先理解所得税的跨国抵免。在企业海外投并的过程中,投资国与被投资国对来源于企业的所得共享征税权,企业在被投资国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分配回国后还需要再缴纳投资国企业所得税,由此产生双重征税问题。为解决双重征税,投资国与被投资国协定,企业在被投资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投资国的应缴所得税,以减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海外并购的实践与拓展。
此外,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问题的核心。并非所有来源于海外的生产经营所得都需要在被投资国缴纳所得税,只有企业在被投资国构成常设机构时,被投资国才有权对常设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一般的常设机构包括:(1)固定的经营场所;(2)超过一定时间的建筑/安装工地;(3)独立代理人;(4)非独立代理人。实践过程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往往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
最后,汪女士详细介绍了海外投资并购的案例。实践中较常采用间接持股方式进行企业架构,即投资国不直接持有被投资国企业股权,而是在具有广泛税收协定的中间国(如香港、新加坡、荷兰、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利用中间控股公司持有被投资国企业股份。在经营结束转让需要被投资国企业时,可以通过转让中间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被投资国企业,极大提高企业运营的灵活度,同时规避了被投资国的税收。
自由提问环节,汪女士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同学们关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的疑问,亲切明晰的风格赢得在场全日制研究生热烈的掌声。伴随物质文化各个领域的全面崛起,我国已由传统的资本输入国逐渐向资本输出国转变,“一带一路”引领的海外投资并购将使得国际税收问题的重要性愈发突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院研究生定会在国际税收领域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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