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要全面完整地了解了法律,才能使得审计业务合法高效地开展。
——授课老师:颜延 教授
(撰稿:戚闻涛,摄影:刘荣光)法律是做所有事情的底线。在日常业务中,我们常常提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事务所有哪些业务,会计师应该做什么,却很少提及会计师执业的合法性。
会计师不应该做什么,才是其开展业务的基础。
对于会计师而言,无论其审计咨询等业务执行地有多专业,一旦碰触到法律的红线,必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从而导致自己丧失执业的权力甚至一生的自由。在资本市场上,也存在着诸多会计师因触犯法律而被吊销执照锒铛入狱的案例。
一、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概念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条中规定了中介组织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罪名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因此,该法条中的中介组织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见,从1997年开始,我国才对会计师的责任进行了法律规定,自此,会计师一旦负有刑事责任,便有相应的法律来进行认定并处罚。也可以说,该法律为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4条作了具体的规定: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新刑法完善了上述规定,并将其纳入第229条和第231条,这可以看作是第二次变革。新刑法第229条与1995年的决定第四条基本相同,都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只是在其后增加一项“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的条款。
颜延老师对其的解读是新刑法的修订,增加了中介组织人员过失犯罪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三、刑事责任的构成认定
注册会计师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技术性特征。
首先是犯罪客观方面。其一,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意识支配下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串通舞弊,牟取不当利益的,是以作为的方式犯罪。其不作为如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审计中发现了虚假情况而不予披露。
其二,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引起的对社会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害。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公司运营信息资料被所有者、使用人和社会公众所广泛信赖,由于此信赖利益导致的损失即是一种危害后果。
其三,因果关系的查明,对注册会计师犯罪的正确定罪量刑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确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时,从发生的时间及产生的原因方面明确哪些危害结果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造成的,而哪些与此无关,不能不加区分而全部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
再者是犯罪主观方面。司法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引起司法程序而作为被告,大多是由于民事案件中的执业过失。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注册会计师犯罪大多为故意的状态。但刑法第22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说明过失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的心理状态。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犯罪过失的心理状态不能成为自己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只能依据其做减轻责任的辩护依据。
四、小结
颜延老师以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展开,逐步讲解注册会计师的所有法律责任以及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的法律。四天的课程过得很快,同学们希望能再次听颜延老师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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