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郑思敏,摄影:刘荣光)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方式,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现代国家税收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对经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着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在为期4周的《中国税制》课上,颜延老师带领同学们通过宏观政策与税收收入、流转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法、税法解释与纳税争议、税法规避及其风险五个专题的学习,就中国税制改革与发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讲授。
课堂上,颜老师常常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使同学们对抽象的论理知识有一个具象的理解。下面让我们进入其中一节案例讨论课程:
近年来,我国在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我国税收法治理念缺失、立法不完善、执法不规范以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等诸多因素的存在,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障碍。在本学期《中国税制》的课堂上,颜延老师带领同学们通过案例的学习,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现实需求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发展。
理论基础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方面保障国家公共财政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发挥着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而税法是税收职能实现的法律保障,是私有财产向公共财产合法转化的依据。在税法的框架下,纳税人信赖征税机关的行为,与征税机关形成信赖关系,享有信赖利益。对于税收行政机关作出的减轻纳税义务的错误表示,如果纳税义务人已形成信赖,基于信赖、诚信及正义的考虑,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
案例引入:陈德惠案
基本案情:
大连市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11月,在大连长海县地方税务局驻大连办事处办理了税务登记,采用小型户定额征收办法。1995年-1997年,税务机关对被告单位核定征收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1998-1999年税务机关只核定征收其营业税,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所应纳税额在核定税额30%的情况下,应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所未申报。1995-1999年,共偷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人民币114.7449万元。
公诉意见:
大连市陈德惠律师事务所采用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额达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211条,构成偷税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惠作为律所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人故意违反国家和地方性税收法规,另立账簿、少记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数额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且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应缴税款至今未追回,应予严惩。
辩护和上诉意见:
定额征收方法是税务机关确定的,少交税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被告人无偷税故意;被告人的账外账不违反财经纪律;一审法院根据大连市的地方法规来认定犯罪是极端错误的。
二审辩护:
庭审过程中,法官在法庭上宣读了大连市地税局做出的陈德惠偷税鉴定结论后,陈德惠的辩护律师顾永忠立刻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因为法庭并没有事先将如此重要的最新证据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何时开庭日期待定。
2001年9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陈德惠的辩护律师一开始就对上次法庭提供的委托大连市地税局做出的陈德惠偷税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检察人员在辩论中坚持一审的判决是公正的。
2001年12月27日,此案二审第三次开庭。法官当庭宣读了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关于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从1995年到1999年期间纳税情况的最新司法鉴定。该鉴定与上次二审开庭时法庭宣读的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它所认定的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的少缴税额更高。
终审判决:
2003年1月24日上,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在长海县税务局驻大连办事处进行税务登记,主观上是想通过当地优惠政策少交税款,客观上也确实少交了。但其已缴纳的税款都是与直接负责的税务工作人员议定的,税务机关从未表示异议;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上诉人积极合作,认定主观上偷税故意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宣判上诉人无罪。”
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
首先,《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陈德惠构成偷税罪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书指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陈德惠在实施偷税行为时,首先是故意违反了国家及地方性税收法规,并且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处罚标准”。这里所说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是指《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即“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定期内其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不按期申报调整定额的,对其超过核定税额部分的应纳税额按偷税处理”。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地方法规不能够作为定罪依据。
其次,《国家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1999年至今,已过了六年之久,早已经超出了时效当事人主观上想通过当地的优惠政策少缴纳税款,客观上也确实少缴了税款,但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均是与直接负责的税务工作人员议定的,税务工作人员在对该企业知情的情况下亦未提出异议。
事实行为:
本案当事人陈德惠主观上想通过当地的优惠政策少缴纳税款,客观上也确实少缴了税款,但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均是与直接负责的税务工作人员议定的,税务工作人员在对该企业知情的情况下亦未提出异议。
程序漏洞:
在二审第三次开庭中,法官当庭宣读的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关于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从1995年到1999年期间纳税情况的最新司法鉴定。而辽宁省地税局是大连市地税局的上级。因此,它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值得怀疑。而出庭的检察员坚持认为税务机关有资格作此鉴定,认定陈德惠有偷税犯罪的故意。陈德惠的辩护律师一开始就对上次法庭提供的委托大连市地税局做出的陈德惠偷税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大连市地税局与此案有利害关系,让它做鉴定缺乏客观公正性。
相关建议
颜老师借由这个案例,也剖析了我国现在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存在的立法不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状。在颜老师的引导下,同学们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发展,主要课堂成果展示如下:
一、完善立法保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规范,而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真正实现离不开法律的完善。除了完善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征管法》之外。还应提高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位阶,使税收法规范形成完整的体系。在提高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同时,加深纳税人对征税行为的信任。完善信赖保护制度。
二、完善执法保护。首先,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地位不对等、信息的不对称,促使信息公开成为必然。其次,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征税机关的监督要坚持内外结合,在内部,成立专项监督部门,以权责统一为工作指导,监督征税机关的征税活动,保证征税程序的正当性。在外部,要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中介机构的监督,建立纳税人自治组织,提高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通过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
三、完善司法保护。首先,完善复议制度。可以从扩大复议范围,简化复议程序,取消复议前置程序,铲除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中的障碍方面入手。其次,完善诉讼程序。“纳税人诉讼 , 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与该税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应有的正当权益时 , 可以凭借纳税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起独立的行政之诉。” 一是要扩大纳税人的诉讼范围。二是要强化诉讼程序,解决纳税人可诉性弱的不足,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保证纳税人诉权的实现。最后,建立专业的纳税人诉讼法庭。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来专门处理税务方面的案件,以保证纳税人信赖利益受损案件公正高效地得到解决。
结语
短短四周的课程使同学们受益良多。课堂之上,颜延老师抛出的很多问题仍有待同学自己去寻找答案,课堂之外是一个更大的学习平台,或许是在今后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或许是在将来工作的时候,中国税制这门带给我们的思考与启迪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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