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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AI课堂】做一个懂法的理性经济人——全日制《经济法》课程侧记
    日期:2018-11-11

        (撰稿:项时翠,摄影:刘荣光)经济法自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存在密切关系。经济法是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干预之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开学第八周,同学们很高兴能够迎来颜延老师的《经济法》课程,关于经济法,相信大家在备考初级会计职称和CPA时都有涉及到,都对经济法的基本内容有了一个基本的认知,但是颜延老师的课堂仍然给了我们对于经济法这门学科很多新的理解,新的思考。

    这门课程颜老师选用的教材是漆多俊老师的《经济法学》,这本书可分为:市场规制法学、国家投资经营法学以及宏观引导调控法学三个模块。市场规制法是指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国家投资经营法是指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宏观引导调控法是指财税、金融、价格法等。为了让大家更加深入的了解经济法对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影响,颜老师让同学们自己去查阅资料然后在课堂上进行展示,每一位同学都认真准备,生动详实的介绍了每一章的内容,之后颜老师再做更加细致更加深入浅出的讲解补充,让每个同学都获益匪浅,让我们不禁感叹学好经济法,做一个懂法的理性的经济人在当今社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假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就说到,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本法。其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在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的基础上给予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销售者主观是存在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是指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让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而购买了商品或者接受了服务。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销售者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也是由销售者承担的。

    学到这里,同学们开始讨论纷纷,或许每个人都有被欺诈销售的消费经历,大家愤愤以前不知道维权的自己,更加庆幸现在掌握了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赔十”

    “食品假一赔十”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不难理解,如果经营者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有可能承担消费者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销售者需要在进货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践中,在案件的诉讼阶段,举证责任是由销售者承担的。如果销售者无法提供上述的记录和凭证,可以推定其没有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销售的食品又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由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学到这里,大家又掌握了一个有力的法律保护武器,“假一赔十”的赔偿力度让大家以后买到不合格的食品再也不会自认倒霉,而是勇敢坚定的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颜老师除了教导我们要维权,还深入分析了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预算、政府采购、国家财政与税收等等方方面面的知识,为我们搭建了一个从法律角度认识这个经济型社会的思维框架,让我们逐渐成为一个懂法的理性经济人。短短四天的课很快就结束了,时间很短学到的知识却很有分量,相信对每一位同学以后的学习和生活都会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