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内外
    当前位置:首页 > 学院新闻 > 课堂内外
    【SNAI课堂】校之以税,而筹其金——全日制《税务筹划》(会计、金融)课程侧记
    日期:2021-06-24

    (撰稿:王文怡)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初夏时节,我们的税务筹划课程结束了。在这短短几天的课程中,庞金伟老师带领我们24个同学从几大税种,了解了我国目前的税收状况。还通过层层解剖一杯奶茶的内含成本,娓娓道来了不同加工环节的涉税问题,以及何为税筹和如何进行税筹,向我们揭开税务筹划的神秘面纱。下面从范冰冰逃税案件出发,讲述我们在课上的所学、所思、所想。

    一、案情介绍

    20186月初,崔永元在微博上举报了影视明星范冰冰存在偷逃税行为。举报材料中显示范冰冰在拍摄电影过程中与制片方签订了一大一小两份合同,小合同约定片酬为人民币1000万元,大合同则为5000万元。随后范冰冰工作室发布的声明变相承认了阴阳合同一事的真实性。由此引发了公众舆论对于影视明星签订阴阳合同是否涉嫌偷逃税的讨论。国家税务总局在接到群众举报范冰冰签订阴阳合同等相关信息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范冰冰工作室所属辖区的无锡市地税局己经介入调查取证。

    2018930日,税务部门对此案的调查核实己经结束,结果显示范冰冰存在涉税违法行为,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元。

    二、案件中出现的逃税漏税方法

    1)拆分收入降低适用税率

    在本案中涉及利用拆分收入的方式偷逃税,分为两种情况:阴阳合同和将单一收入拆分。阴阳合同是在影视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偷逃税手段。具体来说就是合同的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交易金额不同。在两份合同中交易金额小的一份为阳合同,交易金额大的一份为阴合同。阳合同可以对外公开,用于影视明星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而阴合同不对外公开,只有交易双方才知道它的存在,是双方真实的交易金额也是影视明星在本这次交易中获得的实际收入。第二,将单一收入拆分。影视明星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其片酬有时可以达到数百万甚至数千万,通常适用的是7级累进税率中最高一级45%。如果将一次性收入分为多次,可以有效的降低所适用的税率。所以经常会出现影视明星私下与片酬支付方协商,要求分期支付或者用多阶段合同来分散巨额片酬。

    2)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收入

    在本案中,税务部门调查发现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进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由于影视明星的工作室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最高一档税率为35%,比劳务报酬所得最高45%的边际税率要低,而且几乎没有扣除项目,所以影视明星往往成立个人工作室,以工作室的名义对外接受业务。在缴纳税款是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标准,税务部门采取的是纳税合并征收,使其只需要承担相对较低的税率。

    3)相关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协助逃税

    在本案中,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按照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还向其提供逃避税款的便利。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方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第一,由于代扣代缴只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而影视明星自己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是扣缴义务人。由于影视明星对名下的公司拥有控制权,在名下所属公司发放相应的工资薪金时,可以暗中串通隐匿收入,利用公司为自己逃避税收提供方便。第二,影视行业高收入人员在利用名下公司掩护进行金融投资活动时,这些投资活动并没有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影视行业高收入人员的收入情况。此外,尽管我国税法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为征税项目,但是影视行业高收入人员通常将这些投资收益隐藏在公司的账簿上再以股权或债券的形式计入其个人账户,避免投资所得被征收个税。

    三、明星偷逃税现象原因分析

    在我国,明星偷逃税现象非常严重,其背后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两点: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税收征管过程有缺陷和明星群体纳税意识不强。

    1)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

    明星收入来源多且隐性化严重。明星的收入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很多类目,个税的税目列举不能完全覆盖,客观上创造了逃避税款的某些便利条件,税务部门对这些收入部分的监管存在很大难度。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中新的投资工具不断涌现且日趋复杂化,除了传统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也成为了重要的投资渠道。与此同时,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相对滞后,很难全面掌握其投资信息。同时,明星收入的隐性化严重。某些明星存在灰色收入,甚至是违法的黑色收入,再用各种各样非法手段进行隐匿,完全避开税务部门的监管。而且我国税法中并没有列举了非法收入的形式,显然对这部分灰色收入无法形成有效征管。 

    分类所得税制课税范围过小。我国现行个税征管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主要根据纳税人收入的来源分为多个类别,然后根据不同类目计算应纳税额。分类所得税制的优势在于征管范围明确清晰,便于税务部门操作。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不能全面反应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水平,不能覆盖所有的收入形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影视从业人员的收入形式和结构都很复杂,且类目繁多,给税务部门的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部分明星的逃避税款行为创造了条件。这显然会背离我国税法的公平性原则,并不能起到调节明星高收入的作用,加重其他纳税者的税收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发布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文件,极其繁杂,在税务部门实际执行中,由于某些规定太过笼统,往往缺少贴近现实、便于操作的参考标准。而且,我国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过于宽松。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确定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纳税义务的条件是在我国是否拥有住所和每年的居住时间,这一条件过于宽松。很多明星移民海外,取得外籍身份,就是为了利用外籍身份享受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种种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征管过程有缺陷

    监管系统、信息系统不完备。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数据可以发现,影视行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数严重不足,非劳动所得项目作为明星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纳税金额明显偏低。最关键的原因就是税务部门主要依赖明星自行扣缴申报时提供的信息,无法对其进行全方位、有效的监控,不能完全掌握这一人群的实际收入种类及金额。另一方面,我国涉税信息系统也不完善。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来源渠道十分有限,非常依赖明星自行申报反映的信息题。

    代扣代缴制度和自行申报制度不完善。全员申报制度尚未完备,没有完全覆盖所有纳税人。当前收入为工资薪金的中等收入者是自行申报的主力。对于明星来说,他们收入来源渠道多,如果不主动申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进行统计汇总。我国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和金融实名支付制度尚不完善,税务代理机制发展缓慢,这些都是影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功能的发挥的重要因素。

    税收稽查和处罚不力。我国税法规定,如果税务部门稽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税行为,一般情况下,对被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除补缴税款外,还要加收的滞纳金,为每天万分之五。罚款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金额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目前我国税法对于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较轻,不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3)明星群体纳税意识不强

     对明星这种高收入人群而言,在意识到偷逃税的违法成本较低并且可以他们带来的巨额收益以后,很容易选择承受一定风险去追求高额的利益。而且明星都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在其粉丝的不断吹捧下容易自我膨胀、价值观扭曲,幻想自己可以摆脱法律的束缚肆意妄为。而税务机关也可能会碍于对方明星身份和社会知名度,不敢坚持法律原则,再加上稽查困难,最后只好选择不了了之。归根结底还是纳税遵从意识的缺失问题,税务部门亟需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同时,税务部门服务意识不强。目前我国税收宣传还停留在政策宣传阶段,纳税人缺少对自身权利的了解。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尚未做到信息完全公开化,使得我国公民对纳税存在一些偏见,阻碍了社会形成良好的纳税风气。

    四、对我国影视行业偷逃税治理提出建议

    范冰冰、郑爽这样的娱乐圈偷漏税行为经常发生,参考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经验,从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和加强影视行业的税收征管两方面提出建议。

    优化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完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我国应加快完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征管模式,以综合所得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有效避免目前影视行业存在的分割收入、多次扣除等问题,将收入来源广泛、综合纳税能力强的影视行业高收入人群充分纳入税收征管体系。

    优化税率结构。第一,降低税率。税率的高低不仅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税负,而且决定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相互之间的收入分配结果,也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一种体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平衡好税收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科学合理的设置个人所得税税率。本文建议在推进完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时,应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这个模式本来就扩大了税基,影视行业高收入人员大多适用最高一级的个人所得税率,如果再设置不恰当的最高边际税率就会使偷逃税的利益诱惑增加,放大税率的负激励效应。第二,简化税制。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税率档次,取消不合理的减免项目,阻断影视行业常用的偷逃税漏洞,减少影视行业税收流失。

    强化税收征管。将税收信用体系纳入我国税法,做到有法律支撑。税收信用体系将会成为打击影视行业偷逃税行为的重要举措。第一,建立起税务个人信用档案。完善税收信用数据库,确保将所有影视行业纳税人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对影视行业高收入人群进行科学的信用评级,税务部门对不同信用评级的纳税人采取差异化的服务。第二,完善我国非现金结算制度。我国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交易规模还比较庞大,由于这种交易方式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税务部门很难对现金交易进行全面监控。影视行业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种类繁多,具备使用大额现金交易方式的条件,非常不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故我国要大力推广银行转账、使用个人支票等非货币化结算方式来规范经济活动。

    几天课程虽然短,但是内容充实。我们在庞金伟老师扎实的税法知识的熏陶下,通过丰富的案例学习和频繁的课堂互动,夯实了税务筹划知识,这也对我们今后的财务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随着课程的结束,我们在SNAI的学习生活也已经过半,怀着憧憬和不舍,我们将继续研二的学习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