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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玉御:网红主播偷逃税被重罚,给税收监管留下了什么警示?【2021年11月24日,浙江日报】
    日期:2021-11-25

      图据视觉中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网站发布消息,网络主播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因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并依法开展全面深入的税务稽查后发现,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互联网经济热火朝天,而网络直播却长期处于税收“灰色地带”,主播通过各种方式逃税,行业存在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
      “雪梨、林珊珊两名主播因逃税被罚揭开了该行业的冰山一角。”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薛钢告诉天目新闻记者,网络主播是互联网发展催生的一种新兴职业,直播行业的监管有待完善,给他们偷逃税款留下了可乘之机。
      网络主播为何逃税
      对于网络主播为何逃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翟继光告诉天目新闻记者,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主播的收入较高,年度收入可达百万或千万以上;二是我国综合所得的税率较高,最高税率为45%。如果主播的收入达到1000万元,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超过400万元。因此,一些收入较高的主播就会动歪脑筋,将其收入转化为税负较轻的“经营所得”。
      薛钢解释道,对于这些网络主播,尤其是粉丝群体比较大的知名主播而言,他们个人的收入一般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科目,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适用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一般会适用最高的45%的税率。但是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则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税法允许的营业成本支出后按利润额以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负担角度,虚构业务、隐瞒收入性质将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会少缴纳税款。
      另外,地方存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诸如广西北海、江西宜春等部分地区为了吸引税源,核定征收率往往非常低,实际税负在10%以下。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葛玉御告诉天目新闻记者,网络主播收入畸高但依法纳税意识单薄,具有强烈的避税动机,在一些貌似专业实际业余的所谓的“筹划专家”的指点之下,以筹划之名行逃税之实。
      葛玉御还认为,直播带货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必然存在征管滞后的问题,税制设计上并没有明显漏洞,但基于制度设计进行应用、开展税收征管有一个前提,就是要比较清晰地了解网络直播这一新业态的商业模式。而商业模式是逐步发展成熟稳定的,会存在征管的滞后,客观上给了网络主播逃税的机会。
      薛钢补充道,行业收入构成比较多元,包括用户打赏、直播代言、流量变现、带货提成、机构补贴、经纪公司薪资等,给税务部门监管带来了困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在接受天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税收实践中,一些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实际收入,往往采取一些税务筹划的安排来减少税收的缴纳。客观地讲,相关筹划只要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具有交易上的客观真实性,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一般不会“一刀切”地作为偷逃税行为来处理。但是忽略存在合理商业目的的基本前提,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基础上进行“过度”筹划,就超越了税法上的合理界限,会被税务机关判定和归类为税收违法行为。
      网络主播在怎么逃税
      “在多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来偷逃税款。”薛钢告诉记者,这是大部分主播普遍采用的逃税手段。
      “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使用核定征收政策本身没问题。”葛玉御认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的初衷是针对那些雇不起专业会计、没有健全的账目资料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既然没有账可以查,为方便征管,干脆核定征收,这样能够保障税款征收。
      “但如果网红主播能建账而故意不建账,专门挑那些需要税源的‘税收洼地’去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享受超低的核定征收率,进而虚构业务,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开票,通过分拆收入进一步减少纳税额,缺少合理的商业目的,税收流失非常严重,就是逃税。” 葛玉御认为。
      王桦宇认为,网络主播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都构成偷逃税,也要看具体的情况。对于存在真实交易、商业模式合理的情形,选择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态进行生产经营,并依法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纳税,原则上可以认为是合乎税法规定。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主播和平台公司对直播业务相关的商业合理性、业务真实性和税务合规性的认知不足,在自身设定的商业架构和雇佣安排之外,简单机械地进行所谓所得类型“转化”,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通过所谓“筹划”“转化”为经营所得,这就触及了税法的红线,属于虚构业务的税收违法行为了。
      葛玉御告诉记者,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导致的税收漏洞在2018年范某某逃税案时就已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并着手堵塞漏洞。今年以来,江苏、上海等地已明确所有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一律查账征税,不允许核定征收。由此也能理解雪梨注册的一堆个人独资企业中,广西北海和海南的依然存续,而在上海成立的几个营销策划中心和工作室均已注销。
      下一步会如何监管
      谈及下一步的监管方向,薛钢认为要“以数治税”“以数管税”,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对文娱行业的监管,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充分掌握主播的收入来源,实现收入透明化,降低税务部门的监管成本。
      目前,部分地区正在收紧核定征收政策,比如上海于今年8月1号全面取消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政策,改为查账征收。另外,杭州也对超定额和超开票额的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薛刚认为,税务部门应当重点查处“注册个独”进行恶意税收筹划的行为,对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要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查。
      翟继光认为,各级税务机关也应尽快取消对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经营主体的核定征税政策,同时还应加强对重点高收入群体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监管,防止同一自然人设立多家企业分散收入并享受核定征税的优惠。主播们应该通过专业人士设立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收负担,如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
      此外,很多专家在接受天目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谈到要加强立法,完善税收征管、网络监管等方面的法律。2021年5月25日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2021年0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再次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薛钢认为,目前不论是主播个人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的涉税信息均将报送税务机关,因此无论是直播平台作为对主播个人进行个税代扣代缴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进行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均直接受到税务机关监管。而且,本次事件绝对不是结束,而是行业治理、整顿、规范的开始。
      事实上,任何新兴行业都必然存在征管滞后的问题,但监管部门的反应是及时的,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将为各新兴行业从业者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葛玉御建议短期内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重点监管,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另外,各新兴行业从业者也应抓紧自查补缴税款,从而免除罚款。
      葛玉御认为,从长远来看,要真正规范直播行业的税收以促进这一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打破部门壁垒,推动税务部门与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互联互通,建立健全收入、财产、消费、税收信息系统,扩大税收大数据的应用范围,并借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实现常态化自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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