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教授,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国有大型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会计,拥有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等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教授《审计学》、《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会计制度设计》、《会计学》、《财务报表分析》等课程。
研究方向:审计与内部控制、资信评级、财务会计。
⬇️以下为观点全文: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 [2024] 10号文的方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被称为新《国九条》。
新国九条不仅提出了资本市场三阶段的发展目标,而且在内容上涵盖了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质量、行业机构发展、监管能力和治理体系等多方面,体现了“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其中在强监管方面,围绕严把上市关、严格持续监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三个方面,强调要突出上市公司全链条监管以及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新规则在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方面的新要求,强调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监管部门在财务指标、交易指标、规范运作、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标准等四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相关修订,典型的是将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审计意见作为退市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此背景下,交易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对退市规则进行了新的调整。
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为例,新意见增加了一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的退市情形,以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造假。其中造假行为持续3年以上,只要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予以认定,则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坚决予以退市;与此同时,进一步调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对于1年造假的,当年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的,予以退市;对于连续2年造假,造假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予以退市。可以说,上市公司造假将成为过街老鼠,甚至只要有1年造假,达到规定标准,就会坚决退市。
再比如规范类退市标准,新意见增加了三类退市情形,分别是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而且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时就开始使用。其中的亮点之一,是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纳入到规范类退市指标,如果上市公司1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就会被风险警示,连续2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则被纳入退市风险警示范围,第三年再次触及前述情形,则将被终止上市。这意味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将成为退市的重要参考依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将被进一步压实。
从逻辑上看,内部控制是过程,财务报告是结果,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出问题,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进而触发上市公司退市的严重后果。上市公司应重视退市新规的严肃性,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并得到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背书;注册会计师则严守“看门人”的本分,切实加强审计质量管理,提升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严格遵守审计执业准则和执业道德守则规范执业。
综上所述,监管部门旨在通过调整相关的退市标准,并通过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将上市公司的财务失真、内控失效作为监管的抓手之一。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上述变化,通过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供稿:教研部 作者: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