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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发展格局下我国财会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变化,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挑战,一些突出问题引起了业内及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法律予以明确和规范。本次修改的会计法没有过渡期,公布即施行。新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但其中一个突出的变化是,加强财会监督的色彩更加浓烈,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到了有史以来的高度,以往对企业10万元的顶格罚款将成为历史。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单位由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升至二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由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提升至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简单来说,该条款以前对单位罚款上限是5万元,现在是100万元。
2.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单位由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提升至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或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升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简单来说,该条款以前对单位罚款上限是10万元,现在是违法所得的10倍。
3.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升至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简单来说,该条款以前罚款上限是5万元,现在是500万元。
4.会计违法违规处罚将记入信用记录。新会计法在原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基础上增加一款:“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信用是会计工作的“通行证”,也是作为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如果被打上失信的烙印,不仅会导致单位与个人声誉受损,还可能影响到企业长远发展,影响个人社交生活和人际关系。因此,利用信用记录约束违法违规行为,是一条非常有“杀伤力”的条款。
5.会计违法违规的定性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1999年版和2017年版《会计法》第一条,所阐述的立法目标将会计局限于经济领域,局限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显然这个目标已不符合会计实践的发展,也不匹配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新会计法第二条增加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各单位负责人应将会计合规合法的重要性提到更高的地位。
新会计法加大处罚力度,意味着未来财务造假的成本将大幅提升,会计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身上担负的“责任”并未减轻,因此所有会计人员、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都要认真对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尤其要重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基于国家政策导向制定经营战略。这一点对国企央企和大型上市公司尤其重要,同时中小微企业也不能忽视。很多单位负责人会认为,只考虑自身生存问题就行,国家战略离自己太远,根本不需要考虑。但新会计法提出“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毫无疑问违法违规不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反之,如果遵纪守法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则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比如近来叫好的胖东来公司,不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积极维护员工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榜样。这同样属于国家政策导向内容,因此得到了当地税务等监管部门的推崇,也得到社会普遍赞誉,尽管“损失”了一些利润,但是企业发展更加健康了。
二是合规经营。合规性是当前监管部门重要的监督内容,“合规”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只有依法合规经营,企业才能行稳致远。
三是老板们也要学新会计法,而不只是让会计去学。许多老板不是很了解财务,决策思维与会计有差异,因此,了解财务规则,了解会计法,增加合规意识和敬畏意识,是每个单位负责人接下来应做的工作。
四是坚守底线。作为会计人员,要坚守自己的底线。没有一个会计是愿意主动冒着风险和违规操作为老板增益的。赚了钱跟自己没有关系,出了风险还得担责,因此一定要心中有数,避免入坑。在新会计法新出台背景下,会计借机对老板普法讲法也将是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单位负责人,则更应明晰法律红线,了解违法后果。同时为了避免自己“不知情”情况下的连带责任,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筑牢风险底线。
总之一句话,守法才能走得更长远。新会计法修正是对专业精神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社会各界应积极拥抱变化,提升自我,共同推动会计行业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位豪强 供稿: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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