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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玉御 | 印花税支持政策扩围——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2024年9月12日】
    日期:2024-09-20

    本报记者 李嘉亮

    印花税支持政策扩围,将助力企业进一步降本增效、创新发展。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相较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之前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83号文件),此次14号公告的发布不仅实现了印花税优惠政策的扩围,还统一了税收政策适用对象以及细化了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在提升税收支持政策精准性的同时,体现了政策的公平和统一,有助于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

    近年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我国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先后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事业单位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范围亟待适当扩大。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税务质监与技术支持部副主任赵钢锁介绍,14号公告将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合力,加大了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印花税属于小税种,但也可能因为交易标的较大而给企业带来较高税负,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因此给企业改制重组带来过高的交易成本,进而阻碍资源的优化配置。14号公告对印花税优惠进行扩围、细化,可以跟土地增值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形成合力,降低企业改制重组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税负成本。

    “14号公告中‘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的规定,有利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优化整合资源,提升效率。”葛玉御举例说,如果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要划转土地、房屋所有权或股权,在没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要双边缴纳万分之五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不利于企业内部资源整合。

    印花税支持政策的扩围,对于企事业单位实现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升竞争力有立竿见影之效。赵钢锁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例。他说,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但在14号公告发布之前,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仅在183号文件中有规定,其中“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政策并未包括相关资金账簿和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优惠。14号公告规定,事业单位改制在资金账簿、各类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3个部分,均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待遇,补齐了原有政策的短板。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唐耀祥告诉记者,某交通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和业务合同转移等问题。按照183号文件的规定,需要缴纳较高的印花税。印花税优惠政策扩围后,该事业单位因享受印花税减免可以节省一大笔资金。

    “这部分资金被重新投入到人员安置或企业发展中,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唐耀祥说,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还能有效促进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转型升级,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

    14号公告明确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了政策的公平和统一,进而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183号文件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可以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在实务中,这一政策仅适用于央企和国企。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民营经济主体占所有经营主体的比例从2019年的95.5%增长至96.4%。把数量众多的民营企业排除在印花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之外,有失政策公允性。”赵钢锁说,14号公告出台后,允许各种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债权转股权时,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仅就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等条款,补齐了政策适用短板,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公平和统一。

    在唐耀祥看来,统一政策适用对象,有五方面有利影响:一是消除地区差异。统一政策后,无论是在哪个省份或城市进行改制重组,只要符合规定条件,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税收优惠。二是简化流程。通过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条件,简化了办理程序,减少了企业因手续繁琐而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三是降低合规成本。企业根据统一的标准来准备材料和申请,有助于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四是促进市场整合。统一的政策有利于打破区域壁垒,促进全国范围内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例如,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跨省重组的企业,将不会因为税收政策的差异而受到阻碍,从而有助于组建更大规模、更具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五是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清晰、统一的政策提高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同时也增强了政策的可预测性,为企业长期规划提供了更好的依据。

    “14号公告将更有利于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活力,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葛玉御说。

    提高税收政策精准性

    14号公告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葛玉御以企业改制为例分析,14号公告明确要求“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即享受优惠的前提是原投资主体绝对控制权的延续。同时,针对改制重组前已经签订但是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14号公告明确“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适用条件,提高了税收政策的精准性,有助于减少税企之间的争议。

    “对于企业改制,施政精准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唐耀祥介绍,一是营业账簿。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账簿更新或设立可能会产生印花税。14号公告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如企业合并、分立等),营业账簿可以免征或减征印花税,减少了企业因账簿变更而产生的额外成本。二是应税合同。在企业改制重组的过程中,往往会签订一系列新的合同,如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等。14号公告规定,在某些改制重组情形下,这些合同可以享受印花税的减免,降低了企业因合同变更而需承担的税收负担。三是产权转移书据。企业改制重组时,可能会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的转移。14号公告对此类情形下的产权转移书据明确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条款,有助于降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14号公告在细化政策适用情形的同时,增加了定量指标。在赵钢锁看来,14号公告提及的75%和50%两个具体量化指标,即企业改制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事业单位改制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其实是权益连续性的要求。同时,14号公告并不禁止在企业改制时,吸引外部战略投资者的进入,这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通过定量的判断标准,还可以定向调控聚焦问题‘靶点’。14号公告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改制,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起现代化公司治理结构。”赵钢锁表示,此举也避免部分企业利用改制之名,行股权转让之实,享受不该享受的印花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