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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友说 | 《民营经济促进法》大家谈(一)
    日期:2025-05-15

    编者按

    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组织开展系列大家谈活动,参与者均为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行业兼职研究员,他们来自政产学各领域,其中也包括民营企业代表,希望可以更好帮助各方多角度全方位把握《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背景、重大意义与重要作用。

     

    葛俊杰

    ▪ 上海申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 SNAI-ASU合作EMBA项目第六期校友、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史上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它鲜明而又清晰地回应了民营企业长期以来关注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这是一部凝心聚力,提振信心,让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再续新篇章的好法律。在当前全球不确定性加剧,西方大国断链扼制我国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实施好《民营经济促进法》,我谈四点想法: 

    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认真学习,把握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深刻内涵,保持“依法合规,守住底线”的定力,在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和科技创新上深耕发展,在高质量发展,规范经营和有效治理上练好内功,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在更大作为和更大贡献上彰显民营经济的价值。 

    二、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精神实质,持续加强对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的支持,进一步优化全领域,全环节具有含金量的营商环境,在公平竞争上下好功夫,在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上做好文章,真正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点燃民营企业发展激情,为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的征途上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 

    三、按照统一部署大力度开展整治拖欠民营企业资金的专项行动计划,切实解决拖欠顽疾;要高度重视并保护民营企业权益,让民营企业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保护;要高度重视舆论导向,加大力度宣传好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勇于担当,奉献社会的优秀案例,弘扬好企业家精神。 

    四、进一步出台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发展、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清除不同所有制间的合作障碍,让国有体制和资源优势与民营机制和创新优势得到有效融合,推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形成发展合力,为共同发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镇  杨

    ▪ 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 党组书记

    ▪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期、SNAI-CUHK合作EMPAcc项目第三期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2025年4月30日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即将在5月20日开始施行。我谈两点感受:

    一、大国复兴,平治天下。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征程上,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昭示对真理的把握与对未来的自信,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不悖。无论民营、国有,及至外资,都要以向市场、为百姓提供优质合意的产品或服务,来追求利益、获得发展,政府也必将以此为据来完善规则、提升治理、促进共同发展。

    二、全面细致,直击关切。从正确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到平等的市场准入、规则适用、资源取得、政策享有、执法对待,全面公正平等。从鼓励参与大战略大项目到保障参与标准制定,从改进相关融资环节到支持使用公共平台公共数据,强调对大小主体发展权的具体保障以落实公平。从守规自律、治理管理、党工群团、公私分开、社会责任、出海责权的提示,到对涉企政府行为的明确约束要求,凸显对民营经济的关心与呵护,内涵公平。一句话,民营经济行正道谋发展,党和政府优环境护周全,共赴强国复兴。

    立法为信,未来可期。法是共同意志,以此为信来合众力,未来可期。

     

    俞彦诚

    ▪ 上海中亿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 SNAI-ASU合作EMBA项目第十二期校友、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从投资机构的视角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具有深远意义,它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时期,展现了深刻的系统性法治建设的成果。

    将“两个毫不动摇”写进法律,进一步巩固了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增强了投资机构的耐心与信心。《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坚力量,这为投资机构提供了政策稳定性信号。特别是将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制度化,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的殷切期望。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政策逐步落实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禁止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制民营经济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论述,将有助于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获得更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战略性产业的机会。更有助于打破隐性壁垒,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投资机构而言,这不仅扩大了可投资领域的范围,还提高了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回报潜力,尤其是在新质生产力相关的高技术领域。

    《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设立“投资融资促进”章节,通过健全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这意味着民营企业中良币驱逐劣币的大环境将进一步形成,投资机构在高成长性领域(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未来产业)的投资机会进一步增加。《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投资机构成长为耐心资本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制度支撑与保障,展现了深刻且系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念。

     

    杨志城

    ▪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第一期学员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新形势下民营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民营经济的各项支持政策更加坚定了企业稳步发展的信心,特别是促进法涉及科技创新的鼓励举措振奋人心。

    本次以新的立法形式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特别指出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政策支持更为明确具体,构建了全方位、全链条的支持体系,赋予了民营企业更加公平、便捷获取公共研发平台资源的使用权利,从根本上突破了民营企业公共研究平台使用的壁垒,为民营组织创新提供了更加良好的资源条件,将大大减少民营组织对研发平台的重复投入。

    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可以有效将高校科研院所系统化的基础研究方法与企业产业化的经验积累有效结合,将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与民营组织灵活的研发机制优势相结合,更为有效地利用科研院所的研发软硬件资源,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人才优势以弥补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匮乏的劣势,而且可以促进科技研发与产业项目的深度结合,使科技研发从立项开始便与产业项目匹配度更高,从而使科研院所的研究课题实用性更强,成果转化效率更高,产业化速度更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大。

     

    肖凌云

    ▪ 江西省人文发展集团公司 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 江西省第三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让身在国有企业的我们,深刻感受到法治环境优化对行业格局的重塑,既面临竞争压力,也迎来转型升级的契机。

    公平竞争倒逼服务升级。法律明确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平等地位,行业准入壁垒的破除将加速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长期承担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但部分领域存在服务同质化、技术应用滞后等问题。民营企业的灵活机制和创新能力(如数字化服务平台、绿色技术研发)将形成竞争压力,倒逼国有企业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在公益性服务基础上探索差异化产品供给,例如结合文旅融合开发,或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升管理服务透明度。

    权益保护强化责任担当。法律对账款支付、合同履约的刚性约束,有助于解决政企协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但作为公共服务提供方,我们更需警惕过度市场化倾向——国有企业行业具有民生兜底属性,需平衡公益性与经营性。例如,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时,既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要确保普惠性服务价格稳定,避免资本逐利性冲击社会公平。

    总体而言,《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方案,国有企业需以法律为纲,在守住民生底线的同时,以开放姿态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实现公共服务效能与民营经济活力的共赢。

     

    李俊瑞

    ▪ 上海屹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 “青能浦卓”青浦区企业家核心能力发展项目第一期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4月30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国家治理进一步从政策主导型向法治规范型的转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一、制度环境重构与可信承诺的强化

    稳定的制度框架能通过“可信承诺”降低交易成本。将“两个毫不动摇”等写入《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有助于民营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例如,法律明确禁止以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从根源上缓解民企的“不安全感”。这种制度性承诺的固化,有助于推动民企从“短视生存”转向“长期发展”的战略选择。

    二、市场结构重塑与公平竞争生态的培育

    该法通过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等,系统性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隐性壁垒。例如,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排斥民营企业,反垄断执法需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这不仅是对传统“所有制分割”市场结构的修正,更是通过法治手段重构市场竞争的底层逻辑,推动形成“规则平等、机会均等”的竞争生态,使民营经济在要素获取上实现平等化,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效率。

    三、政企关系法治化与社会信任的增强

    该法通过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禁止滥用异地执法等手段,将“亲清政商关系”纳入法治框架。这种法治化转型不仅约束了公权力的边界,也通过程序正义增强了政企互信。通过立法方式将进一步增加社会信任网络,从而为持续的经济合作提供稳定基础。法律的效力依赖于执行层面的落实,未来,如何通过司法解释和配套政策细化操作规则,将是决定法律实效的关键。

    综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现,也是通过法治化手段重构经济秩序、释放社会活力的重要实践,无疑将为民营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添强大动能。

     

    周孝进

    ▪ 安徽瀚澜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 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一期)培养项目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新颁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科技创新章节中特别强调:“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

    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发展前景广阔、潜力无限。民营企业的成功实践充分表明,科技创新能够为企业带来全新的生产模式与商业模式,极大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助力其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进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在实现高质量发展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科技创新是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科技创新是民营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驱动力,特别是要把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任务来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实践应用。

    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尤其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促进产业协同创新,构建良好创新生态。当前,全球产业链重构、技术革命加速,国内规模市场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民营经济要做产业协同创新的探索者和实践者,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的合作,构建良好的创新生态。

     

    王海山

    ▪ 上海优秀会计人才(第十期)培养项目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在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层面意义深远。过去一部分民企重发展轻合规,导致无序扩张乱象频出,甚至出现一些负面影响,民企合法权益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此次立法力促民企构建合规管理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精准施策。民营企业在合规管理上,从内部制度搭建、流程规范到监督机制完善,全方位引导企业依规行事,将经营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有效遏制盲目扩张冲动,规避违规风险,夯实稳健发展根基。民营企业作为研究创新的重要力量,这次明确界定商业秘密范围、细化防护举措,为民企创新成果、核心技术等关键资产筑牢安全篱笆,使其能在公平竞争环境中专注研发、安心经营。

    民营企业促进法以法治为径,升华政策支持与合规要求为法律意志,重塑民营企业的信心。过去一些模糊地带被厘清,民营企业前行有明确规则指引,减少试错成本,稳定预期。长远看,稳定可期的规则如灯塔,照亮民企未来的征程,帮助民营企业在经济舞台担纲更重要角色,持续释放创新活力,为经济发展贡献磅礴力量,开启规范且繁荣的新篇章。合规一方面要求民营企业要有长远规划,守法经营,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助推民营企业合规持续发展。

     

    张各兴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坚定决心。其中印象深刻的是关于规范经营的条款,明确提出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尤其是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民营经济无疑将迎来更多更大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安全、合规经营的意识,需要充分认识到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总体发展环境对于合规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规范经营的条款,为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提供了基本遵循,民营企业只有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守住规范经营与安全发展的底线,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才能打通新的合作通路,抓住新的发展机遇。 

     

    (供稿: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