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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友说 | 《民营经济促进法》大家谈(二)
    日期:2025-05-17

    编者按

    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组织开展系列大家谈活动,参与者均为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行业兼职研究员,他们来自政产学各领域,其中也包括民营企业代表,希望可以更好帮助各方多角度全方位把握《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背景、重大意义与重要作用。

     

    漆颖斌

    ▪ 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十四期)项目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在中国广大民营企业中引发热烈反响。该法律的出台正当其时,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中国民营企业应进一步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是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前行的文化支柱和精神内核,不同的时代,同样的情怀,爱国企业家的责任担当不应改变;不同的行业,同样的精神,创新是企业发展第一动力的理念不应改变;不同的性格,同样的品质,诚信守法是对企业家最重要的要求不应改变;不同的社会,同样的责任,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得到社会认可的标准不应改变;不同的环境,同样的胸怀,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的发展格局不应改变。

    中国民营企业应该坚守主业,苦练内功,夯实发展基础。注重创业、创造、创新,通过主业的集聚、整合、改造与提升,通过机制创新、精细化管理等举措,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中国民营企业应以高端绿色智能为目标,努力推动实现转型升级。专注主业,加大科技研发与创新投入,聚焦数字化与绿色化推动转型升级,确保企业在正确的发展航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中国民营企业应该塑造中国特色商业文明,担当责任。始终注重企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主动承担起历史责任、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使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紧密相连。

     

    郝美华

    ▪ 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第一期学员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规范经营专门设置了一章,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快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合规,有效提升民营经济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过立法形式,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经营的法律位阶

    民营经济有活力,灵活性较高,但同时存在经营不规范的情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非常明确且集中地将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经营单独列为一章内容,进一步表明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规范经营,民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社会责任、海外投资等方面应当遵法守纪,不得非法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法违规。

    二、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群组织和党员作用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政治方向正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同时,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通过立法形式,明晰民营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外法”和“内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并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明晰民营经济组织应当遵守的“外法”和“内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切实从形式合规逐步转向实质合规,真正实现风险防范和规范经营,既是对民营经济发展方向的有效引导,也是对民营经济合规管理运营的有效保护,有利于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甘文斌

    ▪ 九江市融资担保集团 总经理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将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成果,对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设立专章促进民营经济投资融资,并专款明确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明确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这将为政府性担保机构践行“支小支农”使命,坚持准公共定位,持续发挥“增信、分险、降费”功能,持续降低民营经济组织制度性交易成本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九江市担保集团作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架构中的末端,全力落实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求,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和就业优先战略,前四个月新增撬动民营经营组织贷款同比增长51.22%,综合融资成本降至4.33%,纯信用免反担保措施率超90%。相信随着促进法的正式实施,长期困扰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局面将得到根本扭转,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将稳步提升,财政助贷政策也将依法持续稳定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真正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市场机会贡献担保力量。

     

    余劲国

    ▪ 中国电子温州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第一期学员、温州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第二期)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温州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发祥地,民营经济的拓荒者,市场经济的探路者,用实际行动描绘了“温州模式”;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致力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领着产业集群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为破解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痛点及结构性难题提供了法治化解决方案。

    一、构建财务合规生态体系。民营企业中大量的中小企业,其财务基础薄弱制约其对接资本市场,引导企业构建合规体系,引导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通过构建“政府引导+协会服务+专业机构支持”的三级赋能体系,帮助民营企业建立现代财务管理制度。

    二、创新融资支持机制。针对民营企业进一步优化落实普惠金融举措、金融服务体系差异化政策,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鼓励成熟有条件的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在高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获取直接融资等路径,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

    三、加速数字化转型进程。法案中提出的数字化转型扶持政策,可结合温州产业集群特征落地实施。建议设立“产业数字化赋能中心”,对电气、鞋服、汽车零部件、泵阀等传统优势制造业,以及电子、高端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智能化改造及企业数字化建设补贴,开发适配中小企业的数字化管理工具。

    温州民营经济的二次腾飞需要法治保障与专业赋能双轮驱动。《民营企业促进法》的制定实施,应注重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通过构建适配民营企业生命周期的财务支持体系,为“温州模式”注入新的发展动能。

     

    龙昌军

    ▪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SNAI-ASU合作EMBA项目第十七期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布之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与热议。我作为法律工作者,自然更关心这部新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有关法律主体的识别与认定往往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而与之相对应的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民营经济组织”作出了概括性定义:“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或许并不能第一时间准确理解上述条款的定义。因此,我从法律专业视角基于以下两方面对该条款做进一步剖析:

    一、关于控制主体,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与之相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则不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该如何理解控股与实际控制,则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参照理解。首先,控股相对容易理解,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一是持股超过50%;二是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实务中需要个案分析)。另外,实际控制则相对较为复杂,《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虽然规定:“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但在司法实务中,实际控制的表现形式却复杂多样,同样需要个案分析。

    二、关于组织形式,要求必须是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是具名罗列,不需要讨论。但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则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理解。其中,法人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而非法人组织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在其施行后势必会产生大量的需要进一步解释与明确的地方,这也是成文法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希望以上讨论内容能够给大家理解该法有一点点帮助。

     

    张玉军

    ▪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南通市第一期会计领军人才(江海名会)培养项目学员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注入了强劲动力,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必将对其未来发展产生了深远且多维度的影响。

    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赋予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长期以来,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或多或少面临着一些所有制歧视,例如在项目招投标、资源分配等环节受到隐性限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将有力打破这些不公平壁垒。

    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让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市场准入规则一目了然。清单以外的领域,它们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这为企业打开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大门。以往,一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限制和排斥,如今该法律禁止此类行为,使得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能够在更公平的环境下参与竞争,有机会涉足更多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从而拓展自身的业务版图,提升市场份额。

    二、优化投融资环境,破解融资难题

    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融资领域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希望。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供更加丰富的直接融资渠道。它们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地获得资金支持,降低对间接融资的依赖,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

    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方面,法律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多种担保方式,包括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于拥有大量无形资产的科技型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这无疑是重大利好。它们可以将自身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获取发展所需资金,解决因固定资产不足而导致的融资难问题。同时,各级政府对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等提供的支持和便利,将进一步提高融资的效率和可行性。

    三、助力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民营经济促进法》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作用,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了全方位支持。鼓励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同时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并向它们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这使得企业能够整合更多的资源,开展更高水平的科研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为企业的创新提供了坚实后盾。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让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创新过程中不用担心成果被随意侵犯,能够安心投入研发。这不仅对企业的创新收益形成了有力保障,还将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和技术,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四、强化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稳定发展预期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将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营造稳定、安全的经营环境。规范涉企执法活动,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这将有效避免企业因不合理的执法行为而遭受损失,使企业能够专注于自身经营发展。

    账款支付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企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正常运营。法律明确政府拖欠账款的清偿责任,禁止政府违约毁约,加强账款支付保障,这将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稳定现金流预期,改善财务状况,降低经营风险。此外,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完善的人才激励政策以及健全的信用修复制度等,都将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政策支持,有助于企业吸引人才、提升治理水平、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将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带来全方位、深层次的积极影响。在这部法律的护航下,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唐 琪

    ▪ 上海国源钢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上海优秀会计人才(第九期)培养项目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体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因此这些年来我们持续强化对民营经济的保护。虽然从宪法层面、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地方性法规层面等不同范畴对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探索和演进,但此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或者体现在政策上面,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民营经济的保护进行规范,如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将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呈现出其里程碑意义。

    从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来看,其是一部系统性的立法,整合了散见于其他法律、政策中的促进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亮点,并填补制度空白。譬如,民营经济发展中有重大机遇,也遇到许多困难和挑战,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阻碍,“融资难融资贵”“拖欠账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痛点堵点仍在,还有近期趋利性异地执法所引发的“远洋捕捞”问题备受关注。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设置“权益保护”一章,从法律层面对产权保护、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约束作出具体规定,这对于遏制“远洋捕捞”行为起到积极作用。首先,其公平竞争的立法原则可以直接针对“远洋捕捞”中地方保护主义和选择性执法的根源,从制度层面压缩趋利性执法的操作空间。其次,《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这为遏制跨区域滥权执法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再者,《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将“平等保护”从政策宣示上升为法律义务,推动形成国企、民企权利平等、规则统一的法治环境,从根本上压缩“远洋捕捞”类违法执法的生存土壤。

    总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今后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入,不断总结经验,落实实施细则,《民营经济促进法》无疑将成为广大民营经济主体发展壮大的坚强后盾。

     

    林 晓

    ▪ 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财务部部长

    ▪ 瑞安市首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项目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学习《民营经济促进法》后,我深切感受到法治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的强心剂效应,谈谈四点体会:

    一、政策定盘星:稳规划之基

    法律以刚性约束确立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基调,终结了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财务规划困境。以往因政策“摇摆”需预留风险准备金,如今可从容地将资金投向研发升级、产能扩张等长期战略。政策预期的稳定,让财务规划从“摸着石头过河”转向“锚定航向稳行”,成为引领发展的“导航图”。

    二、竞争公平尺:拓资源之路

    公平竞争原则打破市场准入“玻璃门”,为财务资源配置打开新空间。过去资金困于传统业务“存量池”,如今可向智慧城市、新兴科技等领域延伸布局。资金得以投向高潜力领域,推动财务部门从“被动守城”的成本管控者,转型为“主动拓局”的价值创造者。

    三、融资解扣器:破资金之困

    法律对融资歧视的规范,重塑了民营企业的资金生态。应收账款质押等创新工具落地,让“数据信用”替代“资产抵押”成为可能,融资渠道拓宽、成本下降。更关键的是,“背靠背”条款的禁止,使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缩短,切实缓解“钱荒”痛点。

    四、权益防护盾:筑安全之墙

    法律对行政执法的约束,为财务安全装上“减压阀”。非经营性财务风险显著降低,财务工作得以聚焦主业,将更多资源投入精细化管理与战略支撑。

    这部法律标志着民营企业发展从“政策红利驱动”转向“制度红利驱动”。

     

    薛  艳

    ▪ 智慧尘埃(上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 上海优秀会计人才(第九期)培养项目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作为一名科技创新企业的管理人员,看到这部法律的出台,看到“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重要论述写入法律,看到党对民营企业的关怀成为国家意志的法治化表达,深感意义重大,备受鼓舞,“干字当头”的底气更足了,“奋力一跳”的动力更强了。

    该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立意深远,把民营企业人士关心的根本性问题,做了法条上的规定和阐释,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可以说是提振了“比黄金还要珍贵的信心”,能够让民营企业定定心心,踏踏实实,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在“靠谱的经济发展,靠谱的宏观政策,靠谱的制度保障”之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意味着“靠谱的法律规范”,在不确定的外部市场大环境下,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更多的确定性。

    作为实践工作者,我深深地感觉,促进法当中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几个专章,无一不是切中民营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如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于民营企业的投融资工作而言,是极大的利好,对于科创型轻资产企业,更是雪中送炭。再比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我们企业有丰富的人力资本,参与到国家攻关项目,既能够实现人力资本的“现期贴现”,又能够在更广大的平台,获得展示风采的机会。

    对于全国千万级别的民营企业而言,我们只是其中的一家。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已经开启,促进民企发展的法律框架已经完备,我们一定要奋发有为,力争上游,用好用足这部法律,不辜负党和国家的殷殷关切。

     

    (供稿: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