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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颖琦 |《中国会计报》:内控评价试点启航 重塑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新格局【2025年5月16日】
    日期:2025-05-23

    财政部今年3月发布《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试点在天津、大连、青岛、深圳4个地区全面展开,同时在河北、辽宁等8个地区选取部分地级市和省直部门参与,旨在探索更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模式。

    在加强财会监督、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大背景下,这一举措引发广泛关注。

    应时而动意义深远

    开展内控评价试点正当其时。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颖琦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试点工作意义重大,从政策出台背景到评价原则设定,再到具体评价实践和结果应用,凝聚着各方智慧与探索。”

    《通知》的出台,一方面是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有效促进内部控制工作的持续优化;也是顺应新时代对内部控制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自2015年《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各地行政事业单位陆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但仍然存在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而通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试点工作,有助于优化内部控制评价流程,制定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构建有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数字财务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晨明表达类似观点:“内控评价作为财会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能破解过去单位内控管理中的诸多难题。”

    她进一步表示,内控评价的核心在于以评促建、以评促管,推动单位高质量发展。“新的内控评价体系引入激励约束机制,评价指标关联单位审计整改和奖励情况,有奖有罚,奖惩分明,能够更好地促进单位完善内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李颖琦认为,《通知》的出台对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产生极大促进作用。

    首先,实现闭环管理。探索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融入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形成内部控制的闭环管理机制;同时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

    其次,优化评价流程与标准。通过试点,制定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构建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优化内部控制评价流程,提高评价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推动各行业、各地方规范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积累经验。

    最后,提升治理效能。通过内部控制评价,“以评促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流程,提升单位的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问题,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科学设定贴合实际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点版)》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要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可操作性和持续性原则。

    对此,李颖琦进行相应解读。

    全面性原则旨在确保评价覆盖单位各层级和各类经济业务活动,全面反映内部控制整体状况。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局限于预算、收支等六大业务,对特定业务领域关注不足,且对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导和监督评价不够。

    重要性原则要求在全面评价基础上,聚焦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但部分单位未落实每年重大风险评估要求,也未针对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

    持续性原则强调形成管理闭环,定期评价、整改和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但一些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存在形式主义,缺乏持续性评价机制。

    王晨明在分享工作经验时表达对这些原则的认同。例如,自然资源部在开展内控评价时,结合审计报告、巡视意见等日常工作成果,对2024年各单位内控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这一方面将各类业务运转相关信息纳入评价范围,体现了内控全面性原则;另一方面又将日常监督与年度内控评价工作相结合,体现了内控工作的持续性。这种做法既提高了内控评价的效率,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同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她认为。

    不难看出,这些评价原则紧密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对规范评价工作、提升内部控制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单位需要加强重视,切实按照原则要求开展工作。

    多元探索各显成效

    《通知》要求,对各单位的内控评价分为自我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和财政部门内控评价监督检查,三者层层递进。

    王晨明表示:“自我评价是单位自我审视内控管理的基础环节,有助于发现自身问题;部门评价能从上对下的角度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财政部门评价监督检查则站在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的角度,保障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符合规范。”

    她进一步表示,各单位要运用内控思维科学安排评价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程序和时间要求,遵循制衡性、全面性等原则,整合各方力量,探索差异化做法,为全面铺开评价工作积累经验。

    此外,《通知》明确,要对评价结果进行有效应用。

    对此,李颖琦提出三个注意事项。

    一是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评价工作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二是与其他监督工作的协同。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避免重复监督。

    三是加强技术支持提高效能。内部控制评价一定要有信息化支持,同时需要兼顾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信息化基础的差异,加强组织和技术支持,与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内部控制报告系统等数据共享互通,避免基础数据的重复录入、功能交叉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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