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一环,将全面整合税费信用评价,为企业构建起更科学、更全面的信用管理体系,也为企业诚信经营与发展指明新方向。
新规影响深远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应用经济系副教授宫映华表示,从《管理办法》内容来看,其中涉及从单一“纳税信用”升级为“纳税缴费信用”的相关规定,该举措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企业合规水平,为信贷、招投标等场景提供多维度参考。
其次,《管理办法》规定的修复机制(如3日内纠错可100%修复扣分)可以降低偶发失误成本,有利于引导企业从“被动遵从”转向“主动守法”;全国采用统一指标和动态调整原则可以减少区域执法差异,提升政策可预期性,增强市场信心。
“《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在拓展信用维度、激励主动合规、优化营商环境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宫映华说。
据了解,自2014年我国开始正式实施纳税信用管理以来,纳税信用在纳税人遵从确认、银税互动、纳税人招投标资质审核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令文看来,近年来,在纳税信用管理方面出现三个新时代特点。
一是纳税信用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而由于纳税信用的影响力日趋提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修复博弈及政策细节争议点也呈现上升趋势。
二是税务机关全面扩大费用征缴的行政职能范畴,“税费皆重”成为税务机关新的工作要点,也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缴费规范程度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有效掌握但缺乏有效的鼓励或惩戒机制。
三是税务信息化水平有效提升,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指标的大数据处理上取得重大进展,数据处理效能、分析深度与应用水平均达到全新高度。因此,可以针对纳税信用的监管做出更加有效的复核、复评与修复等救济及后续管理。
新规亮点纷呈
“《管理办法》的亮点颇多,可以说标志着我国纳税信用管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孔令文表示,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全面总结此前全部纳税信用相关文件,通过管理办法予以统筹,使纳税人在信用管理方面的遵从成本更低。
二是将单纯的“纳税信用”扩展为“纳税缴费信用”,标志着税务机关全面实现税费缴纳后,逐步启动对行政相对人的纳税及缴费等全面行政遵从度予以考评,从而有效保障税收中性和缴费公平。
三是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的救济渠道与路径,通过开放申请参评、申请复评、信用修复等诸多渠道,给予相关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信用的有效救济支持。
对于广大纳税缴费人而言,为了客观公正地体现自身的纳税缴费信用水平,充分享受守信合规红利,建议从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进一步做好归口管理。从《管理办法》的覆盖范围不难看出,单纯的财税部门很难全面做好自身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重视与规范努力。因此,《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缴费人在日常合规遵从方面,要进一步做好业、财、税的有机融合。
二是充分关注自身多行政监管口径的信用联动。对于纳税人缴费人而言,其除了纳税缴费信用外,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还面临金融、法律、行业等信用管理考验。而这些行政事务的信用数据往往存在共享或关联关系。因此,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做好自身多行政监管口径部门的信用管理联动应对机制,形成企业或组织内部的信用管理决策机制。
三是充分管理纳税信用要点。从《管理办法》规则细节分析,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除了有效避免“偷、逃、骗”等严重税费违规行为外,还需要关注日常核算及税费合规管理,特别是对于集团企业而言,还需要关注集团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形成的非正常纳税人等失信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在集团内其他企业任职的情况,避免非主观意愿引发的纳税缴费信用风险。
宫映华补充道,《管理办法》提供的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比如办法设置“容错型起评规则”,按信息完整度分级起评(100分/93分/90分),预留容错空间。还优化扣分频次,如将未按期申报等指标扣分从“按税种按次计算”改为“按月计算”,避免单次失误过度影响纳税信用评级,该规定也体现更科学的评价机制。
其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还体现信用修复机制的创新。如针对轻微失信的快速修复,规定3日内纠正错误可100%修复扣分(原最高仅80%),30日内修复比例提升至60%-80%(原20%-40%)。允许分期补缴企业按比例修复信用,较大程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另外,如果企业连续6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每月自动修复1分(最高11分),体现对企业整体守信的激励。
最后,《管理办法》还体现精准化分类管理的政策方向。比如,对D级连带责任进行限定,明确“直接责任人员”范围,避免原法定代表人历史问题牵连新企业。针对新设企业采取动态评价方式,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直接判级,满12个月后可申请复评。
积极应对新规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国际税收合作深化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推进,《管理办法》未来在多维度存在完善与创新空间。
宫映华建议,应进一步深化部门信用联动,扩大“信用+”场景,将纳税缴费信用嵌入个人消费信贷、出入境管理等更多领域,提升信用价值感。当前修复仅限税务系统,需推动与市场监管、金融征信系统的修复结果互认,建立全国信用修复互认。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纳税信用办法应进一步适配新经济模式,如针对平台经济、跨境数字服务企业,设计跨境税收遵从、数据跨境流动等新型评价指标。
孔令文则建议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一方面,更加便捷的纳税信用调整修复期间。《管理办法》已经对此前的纳税信用管理做出有效优化,但当前纳税信用仍然是以年度为单位做出评价,同时,当年度适用的纳税缴费信用等级系基于上一年度企业的纳税信用事项决定。因此,在纳税信用复评和修复环节,可以通过制定有效机制逐步实现以纳税人缴费人当期纳税信用为修复标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大量以招投标为核心业务来源的行业,一次非主观故意的失误可能引发一整年度的业务减少。对此,孔令文建议,如果可以立足实现有效的信用奖惩措施,特别是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及时对纳税人缴费人的失信行为做出提示,有效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修复纳税信用,可以更加人性化地做出纳税信用管理优化。
另一方面,在数字化应用上,建议以信息化的纳税信用评价展示。据了解,截至目前,纳税信用评价仍然是一个综合评定的系统操作,纳税人缴费人尚难以实时得知其年度内的纳税信用事项累计情况。孔令文建议,后续可以通过有效的平台或展示窗口,向纳税人展示其日常纳税信用事项及影响分析,以便纳税人对下一年度的纳税信用做好有效的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