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故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校友 > 校友故事
    校友说 | 《民营经济促进法》大家谈(三)
    日期:2025-06-23

    编者按

    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组织开展系列大家谈活动,参与者均为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行业兼职研究员,他们来自政产学各领域,其中也包括民营企业代表,希望可以更好帮助各方多角度全方位把握《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背景、重大意义与重要作用。

     

    修雪嵩

    ▪ 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总经理

    ▪ SNAI-ASU合作EMBA项目第十一期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作为一名从业30年的会计师与评估师,我对学习《民营经济促进法》谈一些体会与感受,同时也对如何实施好提一些建议。

    在我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实现历史性突破,填补制度空白,为民企“正名”。从业三十年来,见证了中国民营经济从“补充角色”到“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但始终缺乏系统性法律保障。该法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终结了“政策支持为主、法律保障不足”的碎片化局面。注册会计师(CPA)和评估师(CPV)作为市场经济的“看门人”,其专业服务(如财务审计、资产估值)被法律赋予更明确的支撑角色,行业社会价值进一步提升。二是促进制度红利释放,成为公平竞争与融资破局的基石。法律明确禁止所有制歧视和行政干预,与CPA/CPV行业长期呼吁的“破除地方保护、推动市场开放”高度契合。例如,资产评估中的“独立第三方原则”与法律要求的“反垄断合规”形成呼应。该法条款中动产与权利质押条款(如知识产权、数据资产)为CPA/CPV开拓新业务场景(如数据资产估值、质押合规审计),将助推行业从传统业务向高附加值领域转型。

    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我也想谈几点建议: 

    一是推动该法律第二十一条“动产与权利质押”条款的细化落实。从现状来看,目前动产质押登记分散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央行征信中心等平台,企业需多头登记,银行风控成本高。建议建立“全国动产与权利质押登记中心”,实现“一次登记、全网可查”;财政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发布《新型质押物估值操作指引》(如数据资产、碳配额),明确评估方法、参数选取和风险调整系数。在此基础上,构建全国统一的质押登记与估值体系;

    二是明确银行从业人员“尽职免责”标准。当前银行客户经理因惧怕终身追责,对创新型质押贷款(如知识产权质押)态度保守。建议银保监会出台《动产质押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列明免责情形(如质押物价值因政策突变贬值);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责任认定依据,若银行严格采纳CPA/CPV的专业意见,可豁免市场风险责任;

    三是推动公平竞争条款(如反垄断、破除准入壁垒)的刚性执行。地方保护主义常以“合规审查”名义排斥外地服务机构(如指定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国企审计)。建议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全国公平竞争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招投标中的隐性所有制歧视;推广“双随机”采购模式(随机抽选服务机构、随机分配项目),切断利益输送链条;

    四是强化行业协会的监督职能。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约束力有限,当前存在部分机构为争夺客户出具不实报告的情况。建议行业建立“行业诚信积分系统”,将企业投诉、监管处罚与执业资格挂钩;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一票否决”,禁止参与政府项目或高端金融服务;

    五是推动配套政策与技术赋能的协同推进。当前CPA/CPV行业数字化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机构仍依赖人工核验质押物权属。建议采取政府开放公共数据接口(如企业股权、专利信息),支持事务所开发自动化核查工具,对采用区块链存证、AI估值模型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或资质加分等举措,推动专业服务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此外,当前还存在质押物处置周期长、执行难,削弱银行放贷意愿的情况。建议设立“金融专门法庭”,对质押纠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推广“仲裁+调解”多元解纷模式,由CPA/CPV担任中立评估人,加速争议解决。

    《民营企业促进法》的出台是民营经济与专业服务行业的共同机遇。未来,注册会计师与评估师应主动成为该法的“宣传者”与“践行者”,通过专业服务为民企融资增信、为公平竞争护航,最终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民企高质量发展-专业服务升级”的良性循环,以专业力量护航法律落地。与此同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未来期待出台更多可以指导操作实施的配套文件。

     

    肖  军

    ▪ 江西省赣地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第一期学员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2025年5月20日起执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地方银行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容错机制。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地方银行和中小微企业都带来了显著的利好影响。

    一、多措并举提升金融服务价值。在信贷政策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允许使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等多种形式作为担保来获取贷款,这极大地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此外,该法还提倡建立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企合作,共同服务中小微企业,减少银行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资金的可获得性。

    二、规范标准加强生产要素流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动产和权利质押方面提供全面的支持与便利。这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统一的登记平台,简化质押登记流程,确保质押权设立的透明度和法律效力;制定科学合理的估值标准和操作指南,促进质押物价值评估的专业化、规范化;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市场,增强动产及权利质押物的流动性;构建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持。通过这些措施,不仅能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成本,还可以提高其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三、刚性约束保障民企融资权益。为了确保中小微企业的权益得到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来处理违规行为。这种刚性的约束机制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透明和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使得中小微企业在寻求金融服务时能够享受到更为公平的待遇。

    四、多层体系支持民企融资发展。法律还强调了政府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项基金、提供税收优惠等,这些都将间接增强地方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放贷的信心。通过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进一步丰富了它们的融资手段。

    《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为地方银行提供了更多的工具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动力,同时也为中小微企业创造了更有利的发展条件,促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对于提升中小微企业的竞争力,以及稳定就业和经济增长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陈明君

    ▪ 均豪不动产(上海)公司 资产管理专家顾问

    ▪ SNAI-CUHK合作EMPAcc项目第二十期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对民营房企有发展导向作用和积极的信心支持作用。

    一、公平竞争方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在土地招拍挂,重大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方面,民营房企将有更多的参与机会,TOP10民营房企可以获取更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物业管理项目和综合设施管理项目。

    二、存量资产方面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拥有不动产资产管理能力的民营房企,将能发挥资产改良、招商运营、设施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改变同质化、空置率高,资产低效的现状。

    三、权益保护方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民营房企为政府部门等提供建设和服务的应收款项,将有望逐步收回,能减轻民营房企的现金流压力。专项债使用精准性、政企契约精神强化等,将减少项目烂尾风险,促进平稳经营。

    四、投资融资促进方面

    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民营房企除了开发贷、经营贷、资产抵押贷款外,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等多渠道融资,将对民营房企开发业务和持有不动产经营业务的持续性提供有力保障。债务展期将缓解房企短期流动性危机,避免因债务集中到期导致的连锁风险。

    五、行业转型与高质量发展方面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民营房企在绿色建筑、智慧建筑、智慧城市、智慧养老等领域的技术创新,通过支持技术研发和产学研合作,可获得更多政策支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总体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从制度层面提供了法制保障,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房企提质增效,也为房地产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该法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契合国家提倡“建设好房子,提供好服务”的时代要求,有望推动房地产行业从“高周转模式”转向“精益管理”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当然,具体的政策效果,仍需依赖地方执行力及配套措施落地效率。

     

    陈  辉

    ▪ 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 上海优秀会计人才(第十期)培养项目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在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正当其时。其以法治化手段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了全方位的保障体系,尤其在投融资与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设计,精准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痛点,深入学习后,我的感受如下:

    首先,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系,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困境。民营科技企业面临研发投入高、资产轻、融资难等痛点,该法一方面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重点领域,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配套支持,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鼓励加大研发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差异化服务、风险分担机制、知识产权质押等间接融资创新,以及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有效破解轻资产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难、自有资金投入不足的困境。助力其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缩短研发及产业化周期。

    其次,建立科技创新全链条保障机制,全方位激发民营创新活力。该法明确强化民营经济创新主体的地位,支持民营经济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深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成果产业化;还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侵权成本,为创新成果保驾护航;并大力鼓励人才的培养,有效缓解民企高端人才短缺难题。

    该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迈向法治化的新征程。期待配套细则尽快落地,让法治红利充分释放,为我国科技自立自强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叶晓丽

    ▪ 江苏芸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 南通市第一期会计领军人才(江海名会)培养项目学员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具有深远意义。

    从法律地位看,该法首次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将“两个毫不动摇”及“两个健康”写入法律,为民营经济正名,赋予其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让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

    在市场竞争方面,它着力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机制。通过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民营经济组织等规定,打破了以往民营经济发展中遭遇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保障民营企业能在同一起跑线参与竞争。

    投资融资与科技创新领域,法律也有诸多利好。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工程,引导投资重点领域,完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其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作用,支持牵头国家重大技术攻关,开放科研基础设施等,为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向高端产业迈进提供有力支撑。

    该法既鼓励支持,又注重规范引导。它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等。这将推动民营企业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全方位护航民营经济,必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杨  帆

    ▪ 上海域沅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 SNAI-ASU合作MIM项目第五期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随着企业管理的精益求精,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探索财务数字化转型。从“银企直连”“射频盘点”到“智能报销”“智能报告”“智能预警”以及“辅助决策”,企业广泛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这些技术的有效应用推动了数字化发展的深入,然而,行业在这一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企业的数字化方向提供了明确指导。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共性技术研发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合理开发和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这强调了企业应大力发展数字化,充分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以增强数据的共享性、普惠性和安全性,从而实现互利共赢,促进数据流通,提升数据赋能的作用。这意味着,企业不应仅关注自身的数据管理,还需积极参与建设数据生态,以推动整体社会的数字化转型。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吸纳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来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这体现了企业数字化转型与人力资本密不可分的理念。培训应与产业发展的需求紧密结合,培养具备数字化理念和能力的高素质团队,以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的变化。企业应主动提升员工技能,打造具有数字化视野的团队,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强调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性,涵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政策指出,必须从教育的源头着手,培养适应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为了持续推动数字化发展,教育体系应加强与企业的互动,针对市场需求进行课程设计,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具备数字化技能的人才。

    该法为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系统性支持,明确了数据利用、员工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企业应充分把握这些政策机遇,紧抓数字化发展方向,以增强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王承志

    ▪ 美索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长

    ▪ SNAI-ASU合作EMBA项目第二十一期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治理从“政策主导”迈向“法治护航”的新阶段。该法以26处“平等”“公平”“同等”表述为核心,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确立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明确国家长期坚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通过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刚性措施,系统性破除隐性壁垒,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4月民营企业中标率同比提升5%,1亿元以下项目民企中标占比超80%。针对融资难题,法律差异化设置小微贷款风险资本权重优惠,并将进一步提高普惠型贷款不良容忍度,增加民企贷款总量。同时,法律强化权益保护,建立行政执法投诉机制及监督员制度,遏制趋利性执法,开放国家重大科研设施推动产学研融合,为民营经济参与新质生产力建设提供法治支撑。这部法律通过制度可信性构建,既回应了民企核心关切,也为高质量发展注入确定性动能。

     

    胡  浩

    ▪ 成都锦城学院财务会计学院教师

    ▪ 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企业类)十一期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近日正式通过并实施,这对于我国经济保持韧性、活力以及后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研读法律全文,有一些想法分享:

    一、强调公平

    长期以来,在传统思维模式下,将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民营经济普遍被认为是“后备队”“打补充”的角色,未能正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故而即便是常规经济活动中,在某些特殊环节(如某些招采、比选时),国有经济组织更具有优势。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专设“第二章公平竞争”。针对常规市场活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这样以立法的方式,解决了在经济活动中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

    二、鼓励创新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专设“第四章科技创新”,来加大对民营经济投入创新创造的鼓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可以积极发挥作用,国家将加大鼓励和保护,同时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例如:“蓝箭航天”“星际荣耀”等民营航天企业乃至其他民营制造型企业都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人才培养

    人才是国家、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当前的社会氛围下,就业导向趋向保守,民营经济人才不足,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实用型人才不足的现象尤其突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国家将根据现有的教育体系进行投入与引导,鼓励各教育机构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设立学科与专业,针对民营经济所需人才“按需定制”,鼓励民营经济“提前介入”。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正努力做到人才定制化、培养个性化,教学内容与应用软件努力与大多数用人单位接轨,受到好评。在高层次人才流动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通过人社等相关部门完善高层人员流动通道。通过相关举措,可以大力转化人力资源为人力资本,使我国民营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新质生产力的建设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郭义喜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

    ▪ SNAI-CUHK合作EMPAcc项目第十四期校友、上海注册会计师优秀人才三期班校友

    ▪ 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兼职行业研究员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从法律层面明确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助于消除民营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顾虑,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

    二是有助于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消除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使民营企业能够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地获取生产要素,如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三是为民营企业在合同履行、债权债务纠纷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防止以大欺小,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是鼓励民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培育自主品牌,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民营经济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促进共同富裕、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供稿:现代产业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