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信息是治理主体决策的核心依据,利润表列报的规范化可降低股东与管理层、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差,为监督与问责提供客观基础。财政部会计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利润表的列报项目与格式做了重大调整,重塑了财务信息的列报逻辑。从公司治理视角看,这一重构不仅回应了利益相关者对信息透明度的诉求,更通过信息质量提升、问责机制强化、战略传导优化,深度作用于董事会监督、管理层履职等核心治理环节。
维度一:提升信息可比性与透明度,优化业绩评价基础
传统利润表缺乏统一的分类与小计项标准,导致不同企业(甚至同行业企业)的“经营利润”计算口径差异显著,股东与董事会难以进行横向行业对比与纵向趋势分析,业绩评价易受管理层主观披露偏差影响。
新的披露实施强制分类与统一小计项要求,构建了“同口径、可对比”的业绩评价基准:股东可通过标准化的“经营利润”指标,精准评估企业核心业务盈利能力,避免被非核心业务(如投资收益、筹资费用)掩盖真实经营状况;董事会在开展管理层业绩考核时,能够基于统一指标进行行业对标,明确业绩优势与短板,提升考核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维度二:规范信息分解与合并规则,强化管理层绩效评估
传统利润表的信息披露存在“要么过于笼统、要么过于琐碎”的问题,部分企业则过度分解非核心项目,分散对核心业绩的关注。管理层可能通过选择性分解与合并,操纵业绩呈现效果,影响董事会对其履职成效的客观评估。
新规定强化“重要项目分解、相似项目合并”原则,有效约束了管理层的信息披露操纵空间:如要求对营业收入、经营费用等重要项目按“性质或功能”分解(如营业收入按产品类别、经营费用按“职工薪酬、折旧摊销、环保成本”分解),董事会可清晰追溯业绩驱动因素与成本构成,评估管理层在核心业务运营、可持续投入等方面的执行成效;管理层利润调节表要求迫使管理层公开非准则指标的计算逻辑,避免其通过“调整一次性费用”“剔除不利影响”等方式美化业绩,董事会可通过准则指标与管理层绩效评估指标对比,识别管理层业绩宣传中的偏差,提升绩效评估的精准度。
维度三:赋能董事会监督职能,强化战略执行管控
董事会的核心治理职责包括战略监督、风险管控与管理层问责,但传统利润表的信息模糊性导致董事会难以精准识别战略执行偏差与潜在风险:例如,企业可能通过筹资活动现金流掩盖经营现金流不足,或通过非核心业务收益掩盖核心业务衰退,董事会监督易陷入“被动接受管理层披露”的困境。
利润表的分类重构与信息细化,为董事会提供了“穿透式”监督工具:战略监督层面,通过“经营类利润”与“投资类利润”的拆分,董事会可评估企业核心业务战略与投资战略的执行效果(如高耗能企业若“经营利润下滑、投资类利润增长”,可能意味着核心业务低碳转型滞后,过度依赖非核心投资收益)。
维度四:强化管理层问责机制,抑制业绩操纵行为
传统利润表的披露弹性为管理层提供了业绩操纵空间:例如,通过将经营费用资本化、调整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时点、自定义有利的业绩指标等方式,掩盖经营亏损或夸大业绩表现,导致股东与董事会难以追溯业绩真实性,管理层问责缺乏明确依据。
新制度要求从“披露规则”层面强化了管理层问责:强制分类标准压缩了会计处理弹性,例如禁止将筹资费用计入经营类费用,避免管理层通过科目重分类操纵经营利润;管理层薪酬指标调节表要求使管理层的“业绩调整”透明化,防止管理层美化业绩。
本次财务报表列报内容调整,通过财务信息列报的规范化、透明化、协同化,重塑公司治理的信息基础与运行机制。从实践展望来看,随着未来准则正式生效,董事会可以同步优化治理机制与考核体系,充分释放利润表重构的治理效能。这也充分说明利润表重构不是单纯的财务技术调整,而是公司治理体系升级的重要契机。企业唯有把握准则变革趋势,将财务信息列报优化与治理机制完善深度结合,才能为企业价值创造和战略执行提供强大动力。

财政部微信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