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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小杰 | 中国虚拟货币监管新规的亮点与启示
    日期:2026-02-15

    叶小杰 | 中国虚拟货币监管新规的亮点与启示

    2月6日,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 号,以下简称“42 号文”),引发了金融圈的广泛关注。这份文件有哪些新提法,意味着什么,对于市场各方有着怎样的启发呢?

    一、从比特币到RWA的监管政策演进

    我国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的监管,经历了从点到面、从境内到境外、从比特币到广义虚拟资产的升级,可以概括为四份关键节点文件: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及2026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次对虚拟货币做出官方定性。这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明确指出其“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一初步定义为中国虚拟货币监管奠定了基础框架,既承认了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存在,又否定了其货币属性

    2017年9月4日,随着首次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的激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份文件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并全面叫停了这类融资活动。这是中国监管机构首次对虚拟货币发行环节进行系统性规范。

    2021年9月15日,面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份文件将监管范围从发行环节扩展到交易环节,明确界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提出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措施。

    2026年2月6日,在虚拟货币炒作余绪未平、而“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快速兴起的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监管对象从虚拟货币拓至稳定币和RWA代币化等,对虚拟货币继续维持“非法金融活动”的“一刀切”禁止,同时首次明确对RWA代币化的定义和监管框架。此文件已正式取代2021年的237号文。

    相关政策沿革如下表所示:

    叶小杰 | 中国虚拟货币监管新规的亮点与启示

    二、虚拟货币监管新规的亮点

    很多人看到新文件,第一反应是“又来禁虚拟货币了”。但从金融监管逻辑看,42号文主要讲了三件事:把监管对象从虚拟货币扩展至虚拟货币、RWA和稳定币三大类;对虚拟货币延续禁止性立场,但把过去的模糊地带全部纳入规则,通过例外通道和备案制等方式划出明确红线和少量合规路径;构建了一个央地协同、多部门协同和跨境穿透的工作机制,并用专章集中规定法律责任,显著增强了文件的可执行性。

    亮点1:对虚拟货币“立场不变、打法升级”

    对虚拟货币,42号文延续了2021年237号文的一贯基调: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在我国境内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取缔。但这次的新意在于:

    一是地域与主体的全覆盖。明确“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即非法;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这意味着,不管服务器在哪、主体在哪,只要客户是中国境内的居民,就将纳入监管范畴

    二是监管对象的全覆盖。不再单独强调“虚拟货币衍生品”,而是用“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这一更宽的表述,把各种嵌套、组合结构都装进去。实际上传递的信号是,只要底层是虚拟货币,无论你叫理财、结构化票据还是收益凭证,都在禁止之列。

    对市场来说,不要幻想用改名、结构化、境外通道等方式,绕道做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业务——监管在措辞上已经把“堵漏洞”的意图写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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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2:稳定币首次被定性并留下政策窗口

    对于稳定币这一特殊类型的数字资产,42号文展现了更加精准和分层的监管思路。文件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这种“未经同意不得”的表述,相较于之前的全面禁止,实际上为人民币稳定币的合规发展留下了一个微小但确实存在的政策窗口。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管层对稳定币潜在价值与风险并存的清醒认识。

    稳定币作为连接传统金融与数字资产的关键桥梁,其监管路径需要更加精细化的设计。42号文为人民币稳定币的合规发展留下了政策空间,这就像在禁区内设置了一个有严格监管的特殊通道,既控制了整体风险,又为有合规意愿和能力的机构提供了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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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3:明确RWA代币化的技术边界与监管路径

    对于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42号文不再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禁止”层面,而是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边界和合规路径。文件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应“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这意味着合规的代币化活动有了明确的落地场景。

    这一规定可谓是一举两得:一方面,通过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纳入“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层可以有效监测和管控相关风险;另一方面,这也为金融机构参与相关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合规不确定性带来的创新犹豫。

    这就好比在荒野中开辟出一条有明确路标和交通规则的公路,既避免了探险者在荒野中迷失方向,又为合法出行者提供了安全通道。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这条合规之路虽然设有明确的规则限制,却比之前的政策荒野更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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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4:为境内资产境外代币化提供备案制路径

    在全球化背景下,42号文体现出独特的监管智慧。文件为境内资产境外代币化业务提供了“备案制”这一相对宽松的监管路径,证监会同步发布的配套文件《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更是细化了操作流程。

    备案制与审批制的区别,就像报备旅行计划与申请出境许可的区别。备案制下,企业只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计划,而无需等待漫长的审批流程,这大大提高了市场效率。当然,备案不等于放任,监管层通过“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确保无论业务发生在香港还是新加坡,只要底层资产在中国境内,就必须接受中国监管

    这一创新安排既考虑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融资需求,又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体现了中国监管层在开放与安全之间的精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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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5:构建全链条、多维度的虚拟货币风险防范体系

    42号文不仅在制度创新上有所突破,也在风险防范方面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体系。文件延续了237号文的全链条监管思路,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衍生服务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形成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风险防控网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强调了对跨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监测与处置,这体现了监管层对数字资产全球化特征的充分认识。随着数字资产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单一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往往难以奏效,42号文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填补了监管空白。

    这一风险防范体系就像一张精心编织的防护网,既有足够细密的网眼防止风险漏出,又有足够的弹性适应市场变化,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日趋成熟与完善。

    叶小杰 | 中国虚拟货币监管新规的亮点与启示

    三、虚拟货币监管新规的应对策略

    42号文的发布对市场各方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需要不同主体采取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新文件标志着从“一刀切”监管向“分类监管”的转变。需要建立健全虚拟货币与RWA的差异化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和监管协调,提升技术监测能力。特别是需要明确“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准入标准,为合规的RWA业务提供清晰的发展路径。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42号文提供了明确的参与边界。一方面,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文件重申”一律不得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另一方面,对于经过备案审批的合规RWA业务,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是被允许的。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客户识别和业务审查机制,区分虚拟货币业务和合规RWA业务,避免为非法活动提供支持。

    对于投资者和普通公众而言,文件传递了明确的风险警示。任何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如果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需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要增强风险意识,远离各类虚拟货币炒作活动,对所谓的“高收益”RWA投资产品保持警惕,避免财产损失。

    对于科技企业和创新项目而言,新规为合规的区块链应用提供了发展方向。特别是与实体经济结合、有真实资产支撑的RWA项目,在获得监管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在特定金融基础设施上开展业务。科技企业需要将创新重点从单纯的虚拟货币交易转向区块链技术在资产登记、交易结算、供应链金融等领域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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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语

    银发〔2026〕42号文作为中国数字资产监管政策的重要里程碑,其亮点不仅体现在具体条款的设计上,更体现在监管思路的转变上。这份文件通过分类监管、疏堵结合、精准施策的方式,为数字资产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框架。

    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理解并适应这一新的监管环境,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那些能够合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项目,将在这新的监管框架下获得发展空间;而那些纯粹的投机炒作,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约束。

    中国金融监管正在数字时代展现出的这种既坚守底线又鼓励创新的平衡智慧,不仅有助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为全球数字资产监管贡献了独特的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