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税务部门集中公布了一批网红网店偷税案件。其中,杭州税务第三稽查局查办的网络主播许静婉偷税案,暴露出当前平台经济领域隐蔽化、套路化的偷税新手段,为广大线上经营主体敲响合规警钟。
心存侥幸暗藏多重风险
据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令文介绍,自2025年三季度起,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经营者经营数据后,税务部门结合“以数治税”核心税收征管系统,全方位比对经营者自行纳税申报数据与平台报送的经营者数据之间的差异,并对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形作出风险提示。因此,近期税务机关通过有效的数据比对和风险分析,大量网络主播、网店经营者的偷逃税案例也逐渐浮出水面。
事实上,部分网红、网店经营者仍固守“线上交易隐蔽、监管存在盲区”的错误认知,抱有偷逃税款不会被稽查的侥幸心理,将直面多层级、不可逆的现实法律与经营风险。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副教授、会计系副主任宫映华表示,当前“以数治税”税收征管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打破了传统征管模式中的信息壁垒,实现了对线上经营全链条的“穿透式”监管。一方面,依托大数据与先进信息技术,税务部门打通了税务、平台、支付机构、市场监管、银行等多部门的数据通道。直播佣金流水、网店交易订单、资金划转路径、发票开具链条,所有经营行为均留有完整的数字痕迹。线上经营不仅不存在监管盲区,反而比线下经营具备更强的可追溯性;另一方面,税务部门通过税负率异常、收入申报与经营规模不匹配、公私账户频繁转账等指标,能够精准识别风险并锁定高风险主体,稽查的精准度与效率显著提升。
孔令文从公开曝光案例视角分析,平台经营者的主要违规聚焦在主播改变收入性质、网店经营者拆分收入等方式,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或降低税负。这些错误的税务处理在大数据管理模式下日趋无处遁形,而上述违规操作的主要后果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资金损失风险。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未能合规纳税,后续被税务部门通过征管或检查手段发现违规,则不可避免地需要补缴税款,同时面临税收滞纳金甚至税收行政处罚等后果,从而引发增量的“资金损失”。
二是信用损失风险。近年来,税务部门日趋重视纳税人缴费人信用管理,而“纳税信用”也日益成为纳税人的重要税务资产,在招投标、投融资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对于因违规适用税收政策而造成的税务风险,进而造成纳税信用扣分甚至降级,得不偿失。
三是经营损失风险。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五步法”的递进式执法,对税务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对于持续知错不改或者拒不配合的违规主体,最终通过“公开曝光”的步骤进行惩戒,并相应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这会严重影响违规纳税人的后续正常运营。
宫映华补充道,还需要关注两个核心风险损失,一是刑事追责风险。根据刑法逃税罪相关规定,若偷逃税款数额超过1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将面临有期徒刑与罚金的刑事处罚。多次实施偷逃税行为的,还将从重处罚。
二是声誉不可逆风险。网红与网店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公众信任。涉税违法曝光将直接导致个人人设崩塌、店铺口碑破产,过往积累的流量、品牌价值与商业资源将迅速流失,且几乎不具备修复空间。
转换收入性质属恶性偷税
此次集中曝光案件中,网络主播许静婉偷税手段极具行业代表性与隐蔽性,其核心违法套路为:依托个人 IP 开展直播带货、广告推广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人为注册无实际办公场地、无配套经营人员、无真实业务成本的个人独资空壳企业,将个人劳务流水划转至空壳企业账户,把劳务报酬所得伪装为经营所得申报纳税,以此利用两类所得税率差偷逃税款。
宫映华指出,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关键边界,在于是否具备真实的“经营属性”:经营所得对应的是主体有固定经营场所、持续的成本投入、完整的团队架构与独立商业决策,是持续性的经营活动;而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收入,核心是个人劳动输出。
此次曝光的案件中,当事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多为空壳主体,没有实际办公场地、对应从业人员、真实业务成本,仅仅是用来走账开票,将个人直播、广告的劳务收入包装成经营所得。其本质是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的真实性质,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定义。
“此类行为的危害十分突出。”宫映华表示,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严重破坏税收公平。高收入的网红主播通过此类操作,将原本最高适用45%边际税率的劳务报酬,转换为低税负的经营所得,甚至借助核定征收政策将税负压至极低水平。这不仅侵蚀了国家税基,也对依法纳税的工薪阶层和合规经营的中小主体造成了明显不公。
第二,扰乱正常征管秩序。这类操作往往伴随空壳注册、虚列成本、虚开发票等行为,形成了灰色“避税产业链”,不仅误导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也给财税服务行业带来了不良导向。
第三,合规空间已彻底收窄。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规范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对文娱领域和高收入人群的核定申请严格限制,“空壳套税”的路径已被全面封堵。继续沿用此类手段,只会被精准稽查,并付出更高的违法代价。
孔令文表示,近年来,针对网络主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专门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性质。但是,部分网络主播基于自身现金流考虑,仍然选择铤而走险。同时,确实存在部分网络主播并不能够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或者是听信一些虚假宣传,从而仍然在政策口径明确的前提下,选择转换收入形式逃避缴纳税款或实质降低税负。
“然而,在税收征管信息化不断发达的当下,结合平台企业数据报送的日趋合规,上述违规操作也必将无法持续。”孔令文说。
税务合规方能行稳致远
当前《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全面落地实施,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实现常态化、强制化,跨部门数据协同监管闭环完全成形,涉税违法查处力度、惩戒范围、失信约束层级全面升级,涉税违法成本大幅抬升。
对于网红、网店等线上经营主体而言,孔令文建议,一是要重视税收合规这份“税务合规资产”。对于网红和网店,作为平台上主要的两类经营者,随着税务部门接收到的平台数据不断累积,税务部门的监管手段也会不断更新升级,对网红和网店的合规经营、依法申报缴纳税款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合规纳税才能使企业未来稳定持续运营。
二是要规避非必要损失。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同时,必然会连带着出现补缴滞纳金,甚至接受行政处罚。这些“非必要”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合规的税务处理予以避免。
三是降低行政成本。绝大多数的网红和网店都具有团队人数较少、行政后台支撑较弱的特点。因此,如果无法在税务合规方面作出努力,在税务部门的后续管理过程中,必将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应对,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
宫映华补充道,网红、网店等平台内经营主体,一是厘清纳税义务,摒弃侥幸心理。应主动明确不同类型收入的纳税规则:带货佣金、坑位费、广告合作、用户打赏等各类收入,在所得性质、申报方式上均存在差异,需分类准确核算,彻底摒弃“线上收入不用缴税”“私户收款查不到”等错误认知。
二是结合业务实质,搭建合规架构。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与业务模式,选择匹配的经营主体类型,规范账务处理与发票管理,充分利用国家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台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法路径优化税负,坚决杜绝空壳走账、虚列成本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日常管理,借助专业支持。规模较大的主体应配备专业财税人员,或委托正规财税机构进行合规辅导,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自查,提前排查隐患,避免因不熟悉政策而引发合规风险。


财政部微信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