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志聪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 764 号,以下简称 《决定》),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 《办法》) 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
财税专家表示,税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机制,持续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新 《办法》 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新 《办法》 确立了电子发票法律地位,明确了电子发票服务管理的主要流程和业务内容
发票电子化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重大任务,中办、国办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明确要求,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近年来,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实施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原 《办法》 是以纸质发票为基础制定的,缺乏对电子发票法律效力的有力支撑,需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副教授、应用经济系主任葛玉御认为,新《办法》 充分考虑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一是确 立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二是为电子发票社会化服务提供制度支撑,规定单位、个人可以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并且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三是规范发票数据的应用,明确发票编码规则的管理,增加发票数据的违法行为类型和相应的罚则。
葛玉御表示,新 《办法》 顺应了电子发票的应用发展趋势,为发票电子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障,将有效助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升税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据了解,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已在全国 20 多个省 (市、区) 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其开具“零前置、零成本、零负担、零距离”等特点,逐渐为纳税人广泛接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优势逐渐显现,纳税人获得感逐步增强。随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数字化的发票新形态和标签化的管理新机制也将持续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新 《办法》 将近年来的发票制度改革成果和发票优化服务举措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安排,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发票是重要的商务、政务和法务凭证,优化发票管理制度对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企业经营管理、政府管理服务会产生积极影响。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成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经营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发票印制、领用、缴销等环节持续实施便利化改革。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服务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原 《办法》 中关于纳税人使用发票需购买、异地经营领用发票需担保、印制发票需审批等多项规定已不再执行。
李成认为,对原 《办法》 中已明显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税收征管改革措施落地的条款进行修改调整,更加符合发票管理现状和形势发展需要。例如,通过取消发票领购簿、保证金等与发票管理现状不符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纳税人便利度和获得感,更好地服务经营主体,适应了高质量发展需要,也有利于助推政府数字化转型,并为新经济新业态发票管理预留了空间。
新 《办法》 明确依法治税的规范性规定,体现了持续优化税务执法的决心和行动
近年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包括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务执法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斌认为,原 《办法》 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管理实际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征管改革措施落地,迫切需要予以调整。而本次对原 《办法》 的修改完善,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 《意见》 提出的“精准监管”要求、坚持依法治税推动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具体体现。
张斌表示,新 《办法》 明确了规范税务执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发挥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大数据优势,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人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增加“风险等级”作为发票核定的判断依据,以更好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实施精准监管,防止税务人员不当干预等行为发生。再如,明确了通过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企业等相关规定,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维护市场公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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